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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合同纠纷有哪些(加盟店合同纠纷有哪些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菠萝番 合同小常识 时间:2023-02-11 14:05:15

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网红经济的盛行,加盟“网红品牌”成为许多经营者生财致富的重要选择。一方面,“网红品牌”较高的社会辨识度与顾客忠诚度给予了经营者投资信心;另一方面,其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营销策略也为经营者降低了经营门槛及成本。可以说,通过商业特许经营的方式加盟网红品牌,已经成为近年来发展极快和渗透性极强的一种商业模式。

2021年3月25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网红品牌’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法院知识产权庭近两年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案件特点、多发原因、认识误区以及法官建议进行通报。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餐饮行业比73%。

据了解,2019年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314件,其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30件,占全部案件的9.89%,判决结案率为20.77%。2020年知识产权庭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751件,其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79件,占全部案件的23.83%,判决结案率为33.52%。

通过对近两年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随机抽取的100件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从案件数量看,该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比例由2019年占比不足10%提升至20%以上;从当事人主体看原告绝大多数为被特许人,特许人主动提起诉讼的仅占6%;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多发于餐饮行业,约占此类案件的73%。

“我们发现,涉及网红品牌加盟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普遍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紧密关联,并多发于餐饮服务、母婴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大多被特许人会选择加盟一些广受网友关注的网红品牌,包括‘鹿角巷’‘炸鸡星球’‘分米鸡’等网红餐饮品牌,也包括‘爱亲母婴’等网红母婴服务品牌。”北京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介绍道,“涉‘网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多发,一方面由于部分被特许人冲动签约后经营不善、利润未达预期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另一方面在于部分特许人夸大商业宣传或不积极履行对被特许人开展相关培训、不配合被特许人选址开店等合同约定义务,不履行如实披露的义务导致被特许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退还加盟费。

店主以所加盟奶茶店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欲解除合同未获支持

2019年3月,张先生在网上看到甲公司“某饮力”奶茶的招商广告,其后与该公司联系签订合作协议书和品牌使用协议书,约定甲公司授权张先生在该奶茶项目中使用“某饮力”项目相关标识,并为张先生提供选址支持、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张某发现甲公司对“某饮力”标志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

北京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肖志勇表示,实践中一般投资者常常误认为特许人授权使用的经营资源必须是享有注册商标权的注册商标,一旦发现特许人特许资源不属于注册商标,常会以此为由起诉。

该案件中,张先生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是甲公司没有“某饮力”注册商标权,认为甲公司没有特许经营的资质,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查,双方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甲公司授权张先生在该奶茶项目中使用“某饮力”项目标识,统一经营模式,且为张先生提供营运及管理咨询等服务。可见,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应为“某饮力”项目标识相关经营资源,而非仅指“某饮力”注册商标。该案中,甲公司提交了案外乙公司授权其使用“某饮力”标识的《许可使用授权书》,而张先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甲公司不享有“某饮力”注册商标权,导致其在经营中使用“某饮力”标识受阻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张先生在该案中以甲公司不享有注册商标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最后,张先生和甲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加盟炸鸡品牌却一直未开店 店主要求全额退费被驳回

2019年6月刘女士在网上看到甲公司的“某炸鸡”餐饮项目招商广告,随即与甲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和品牌使用协议书,约定项目许可使用方式为区域代理,甲公司授权刘女士使用“某炸鸡”餐饮项目相关标识的范围为天津市南开区。项目标识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止。合同签订后,刘女士并未进行招商,亦未自行开店。2020年8月30日,刘女士以甲公司对“某炸鸡”标志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以自己未实际开店且未实际使用甲公司的经营资源为由,主张甲公司全额退还加盟费。

肖志勇表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根据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的权限范围,可以将特许经营合同分为单店合同和区域代理合同。单店合同一般是指,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某个具体地址使用其经营资源,开设店铺。区域代理合同一般是指,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在某个区域内独家使用其经营资源的权利,即特许人不可在授权区域内开店,也不可再授权第三方开店,且被特许人在授权区域内可以选择自行开店或者是进行招商。也就是说订立合同后,特许人不得再在该区域许可他人使用其经营资源,相当于被特许人实际占用了特许人在该区域的市场资源。

案例中刘女士签署的是区域代理合同,虽然刘女士因其自身原因并未实际开店经营,但在被特许的区域,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已经被占用,被特许人要求解除合同和全部返还加盟费的诉请未获得法院支持。

加盟母婴店遭遇新冠肺炎疫情 店主想解约被法院驳回

王先生于2019年12月底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特许经营合作协议,加盟某公司的母婴护理服务店。在经历了开店业务培训、店面装修、设备购置等开店准备事项后,于2020年春节前开业。不料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王先生的母婴护理服务店少有顾客光顾,直至2020年4月,店铺经营情况仍不见好转。眼看投资要打水漂,王先生找到某公司协商,以遭遇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根本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

肖志勇表示,我国民法典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一些加盟商铺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被特许人便以遇到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法院认为,疫情确实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被特许人能否以遭遇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作为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针对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合同义务而言的。具体到此案,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作协议期限为五年,受疫情影响的期间仅占很小一部分。在国家有力的防控措施下,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控制,社会逐渐复工复产,经济逐渐复苏,疫情并不必然成为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理由,特许人可以与被特许人商议,在特殊时期共同克服困难,比如通过适当减少许可使用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结合案情,法院认为王先生以疫情为由主张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再比如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处于疫情期间,显然当事人对疫情的影响已经明知,对可能采取的防控措施是可以预见的,如果仅以遭遇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解除合同,法院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审慎判断。

北京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刘丰建议,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应细致约定权利义务,被特许人做到审慎考察项目,特许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诚信、规范履约,留存履约书面证据。合同到期后被特许方应及时停止使用资源。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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