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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冰冰 债权债务小常识 时间:2022-08-23 15:00:02
(财建[2004]369号)
中共中央相关部门,国务院令中央部委、各直属单位,相关群众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省级城市财政厅官网(局)、建厅(委、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基本建设市场监管,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主题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大家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配件: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共和国住建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保养建设市场正常的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立工程价款结算主题活动,均可用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下称“工程价款结算”),指的是对工程建设的发承揽合同价款开展承诺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合同款结算的主题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令行政机关、各个当地政府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各个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岗位工作职责内承担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管。
第五条 从业工程价款结算主题活动,应该遵照合理合法、公平、诚信的标准,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现行政策。
第二章 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节
第六条 工程招标信息的合同价款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招标书、中标方的投标书,由发包方与项目承包人(下称“发、项目承包人”)签订书面协议承诺。
非工程招标信息的合同价款根据核准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项目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可私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方、项目承包人必须在合同文本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一)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金额、付款期限及抵税方法;
(二)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方式、金额立即限;
(三)建筑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变化方式、理赔方法、时限要求及额度付款方式;
(四)产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案;
(五)承诺承担责任的范畴及力度及其超过承诺范围和幅度的调节方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清算与付款方式、金额立即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质保)金的金额、延付方法立即限;
(八)安全防范措施和意外伤害险花费;
(九)施工期及工期提早或推迟的奖惩办法;
(十)与合同履行、付款合同款有关的贷款担保事宜。
第八条 发、项目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针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以下一种承诺方法: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稍短且工程承包合同总价格相对较低的工程项目,可以采取固定总价合同方法。
(二)固定单价。在双方合同中约定定额基价涉及到的风险性范畴与风险花费计算方法,在合同约定的风险性范围之内定额基价不会再调节。风险性范畴之外的定额基价调节方式,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式价钱。可调式价钱包含可调式定额基价和措施项目费等,彼此需在合同中约定定额基价和措施项目费的变化方式,调节要素包含:
1、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危害合同价款;
2、建筑工程造价机构调价;
3、经批准的工程变更;
4、发包方变更经核准核准的的施工组织方案(修正错误以外)导致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项目承包人必须在合同条款的变化现象发生后14日内,将调节缘故、额度以书面形式通告发包方,发包方确定调节额度后把它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期付款。发包方接到项目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以确定都不明确提出修改建议,视作早已允许此项调节。
当合同条款的变化合同价款的调整现象发生后,项目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告发包方,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明确提出调节汇报,发包方也可以根据相关资料,再决定是否调整和调节的额度,并通知函项目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合同款调节
(一)施工过程中产生设计变更,项目承包人依照经发包方承认的变更设计文档,进行变更工程施工,在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后才可工程施工。
(二)在项目工程变更确认后14日内,工程变更涉及到工程价款调节的,由承租人向发包方明确提出,经发包方审核同意后调节合同价款。变动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进行:
1、合同中已经有适用变动工程项目的价钱,按合同现有的价钱变动合同价款;
2、合同中仅有类似变动工程项目的价钱,可以参考类似价钱变动合同价款;
3、合同中并没有可用或类似变动工程项目的价钱,由承租人或发包方明确提出适度的变动价钱,经另一方核实后实行。如彼此不可以达成一致的,彼此可报请工程项目所在城市建筑工程造价组织进行了解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流程申请办理。
(三)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确认后14日内,如项目承包人未提到变动工程价款汇报,则发包方可以根据所把握的材料再决定是否调节合同价款和优化具体的额度。重要设计变更涉及到工程价款变动报告和确认的期限由发承揽彼此协商确定。
接到变动工程价款汇报一方,应在接到之日起14日内予以确认或明确提出商议建议,自变动工程价款汇报送到之日起14日内,另一方未确认也未明确提出商议建议时,视作变动工程价款汇报已经被确定。
确定增(减)的设计变更合同款做为增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期付款。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申请办理,合同书未作承诺或约定不明的,发、承揽彼此应按照下面要求与文档协商解决: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规章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令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州、市辖区或相关部门公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范、计费方法等有关规定;
(三)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及其经发、项目承包人承认的别的合理文档;
(四)别的可根据的原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清算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外包工程项目的订金按合同约定拨款,正常情况下预付款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本年度工程计划逐渐预付款。计费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耗费和非实体性耗费一部分需在合同中各自承诺预付款比例。[page]
(二)在具有施工环境前提下,发包方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前7日内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发包方不按照约定预付款,项目承包人需在预付款时长到期时10天内向型发包方传出规定预付款的指导意见,发包方接到通知后仍不按照要求预付款,项目承包人可以从下达通知14天内终止工程施工,承包人需从承诺应对之日起向项目承包人付款应付账款利息(利息按同时期银行房贷利率计),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三)预付款的工程进度款必须要在合同中约定抵税方法,并且在工程进度款内进行抵税。
(四)但凡并没有签署合同或不具有施工环境的工程,发包方不可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不予以订金之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清算与付款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程进度款交易方式
1、按月清算与付款。即推行按月付款进度款,完工后结算的方法。合同工期在几个本年度之上的工程,在年底开展工程项目汇总,申请办理本年度清算。
2、按段清算与付款。即当初动工、当时不可以完工的工程依照工程形象进度,区划各个阶段付款工程进度款。实际区划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
1、项目承包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长,向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清单报告。发包方收到报告后14日内核查已完工程量清单,并且在核查前1天通告项目承包人,项目承包人应提供标准并派人参加核查,项目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没有参加核查,以发包方核实的工程量清单做为工程价款付款的重要依据。发包方不按照约定时长通告项目承包人,导致项目承包人无法参与核查,核查结论失效。
2、发包方接到项目承包人报告后14日内未核查完工程量清单,从第15天起,项目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清单即算作被确定,做为工程价款付款的重要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项目承包人超过设计图(含工程变更)范围和因项目承包人原因导致返修的工程量清单,发包方不予以计量检定。
(三)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
1、依据确立的工程计量结论,项目承包人向发包方明确提出付款工程进度款申请办理,14日内,发包方应按照不少于工程价款的60%,不超过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方付款工程进度款。按照约定时长发包方需扣回的订金,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期清算抵税。
2、发包方超出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不付款工程进度款,项目承包人需及时向承包人传出规定付钱的通告,发包方接到项目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照要求支付,能与项目承包人商议签署延期付汇协议书,经承租人允许后能延期支付,协议书应确立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论核实后第15天起测算应付账款利息(利息按同时期银行房贷利率计)。
3、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工程进度款,彼此又未达到延期付汇协议书,造成工程施工不能进行,承包方可暂停工程施工,由承包人担负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彼此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节具体内容及其理赔事宜,开展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法
工程竣工结算分成企业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汇总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编
1、企业工程竣工结算由项目承包人编写,发包方核查;推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由实际项目承包人编写,在总承包人核查的前提下,发包方核查。
2、单项工程工程竣工结算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汇总算由总(承)包人编写,发包方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还可以授权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组织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平级行政机关核查。单项工程工程竣工结算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汇总算经发、项目承包人签名盖章后合理。
项目承包人需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管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而且没返正规依据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核查限期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项目承包人需在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前提下,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备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应按照下列要求期限进行确认(核查)并给出审核意见。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额度核查时长
1 500万元以下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备的工程结算材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余元-2000万元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备的工程结算材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余元-5000万元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备的工程结算材料之日起45天
4 5000多万元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备的工程结算材料之日起60天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汇总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工程竣工结算核查核实后15日内归纳,送发包方后30日内核查进行。
(四)工程竣工合同款清算
发包方接到项目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备的结算资料后,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期限(合同规定有的期限,以其承诺)进行核查,提供确定或是明确提出修改建议。发包方依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方付款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款,保存5%左右品质保证(质保)金,待工程项目投入使用一年保修期到期时结算(合同书另有约定的,以其承诺),保修期内若有维修,产生花费需在品质保证(质保)金内扣减。
(五)理赔合同款清算
发项目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执行自身的各种责任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导致财产损失的,由损伤方按合同约定明确提出理赔,理赔额度按合同约定付款。
(六)合同书之外零星新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项目承包人进行合同书之外零星新项目,项目承包人应在参加发包人要求的7天之内就用人数量及价格、机械台班数量及价格、应用材料及额度等向发包方明确提出工程施工签证办理,发包方签证办理后工程施工,如发包方未签证办理,项目承包人完工后产生异议的,义务由项目承包人自傲。
第十五条 发包方和项目承包人要高度重视施工工地的造价控制,立即对工程承包合同以外事宜属实记录并执行书面形式办理手续。凡由发、承揽彼此授权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及其发、承揽双方协商确立的理赔费等费用,需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属实申请办理,不可因发、承揽彼此现场代表的半途变动更改其实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方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备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报告及材料并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同。
项目承包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完备的工程竣工结算材料,经发包方督促后14日内仍未提供或未明确回应,发包方有权利依据已经有材料进行审查,义务由项目承包人自傲。
依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项目承包人向发包方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核后15日内付款结算款,期满并没有收取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承租人能够催告函发包方电子支付合同款,如达到延期支付协议书,项目承包人应按照同时期银行房贷利率付款托欠工程价款利息。如未达到延期支付协议书,项目承包人可以和发包方商议将该工程折扣率,或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规竞拍,项目承包人就得工程项目折扣率或是拍卖的合同款优先受偿。[page]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标准,具体工程工期比合同工期提早或推迟,发、承揽彼此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实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异议解决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组织接纳发包方或项目承包人授权委托,审编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合同事宜用心申请办理,开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揽彼此签名后起效。当事人一方对汇报有异议的,会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一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资询后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彼此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流程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方对工程施工质量有异议,已工程验收或已完工未工程验收但实际上交付使用的工程,其品质异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实行;已完工未工程验收且未具体交付使用的工程及其停产、被叫停工程项目的品质异议,理应就会有异议的部分工程结算延缓申请办理,彼此可能就有争议的工程项目授权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组织进行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明确解决方法,或者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分决定实行,其他部分的工程结算按照承诺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预算产生合同纠纷案时,可以通过以下办法解决:
(一)彼此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文本合同约定的方法报请协商;
(三)向有关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揽彼此需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不然,工程项目不可投入使用,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与中标的项目承包人不按照招标书和中标的项目承包人的投标书订立合同的,或是发包方、中标的项目承包人背驰合同书实质性内容再行签订协议书,导致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再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主管部门责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接纳授权委托承揽相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备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其开具的申请办理拨款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文件,须经造价师签名,并应盖上从业公章和公司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务必依规签订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以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实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外,当地政府或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承诺与调节、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异议解决等事宜,如并无独特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推行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全过程所涉及到的监理师签证办理事宜,应按照工程监理合同承诺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当地政府行政机关和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融合本部门、所在地区具体情况,再行制定具体措施,并报国家财政部、住建部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合同示范文本具体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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