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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附着物征地补偿)十堰城区新征地补偿标准 每亩最高8万多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只为大大 征地拆迁小常识 时间:2022-07-07 14:30:01

前言:4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十堰市市区新征地赔偿标准(十政发〔2014〕6号)。该规范从当月1日起执行,根据对应的规范、等级和范畴,1亩最大可得8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1亩最大赔偿8万多元

市区新征地赔偿标准是根据省委准许的统一产值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倍率、青苗补偿标准及其征地赔偿指数等为基本,综合性市区不一样土地资源类型和地域而明确,按一般耕地(含旱田、水稻田)、菜园、学习园地(含种植园、茶树)、精养鱼塘、林地类、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开展赔偿,1亩最大赔偿8万多元(实际规范见右表)。

共区划为三类征地赔偿地区

I类地区:张湾区汉江街道办事处、车城街道办事处、红卫街办、百果街道办事处;茅箭区五堰街道办事处、二堰街道办事处、武当派街道办事处、东城开发区;十堰经济经开区白浪街道办事处。

II类地区:张湾区柏林镇、黄龙镇、西城区经济开发区;茅箭区大川镇云峰村。

III类地区:张湾区方滩乡、西沟乡;茅箭区赛武当派管理处、茅塔乡,大川镇卡扣村、段家村、唐家村、浪溪村。辖区内未纳入的乡、村可对比III类地区实行。

抢栽抢种抢建一律不赔偿

新征地赔偿标准由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费用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组成,没有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地面上建筑物、附属物的赔偿范畴以征收土地调研确定结论为根据,按统一产值规范赔偿或有效的计费赔偿。在具体征收土地情况下,应确立告之被征收土地目标征地赔偿根据、规范、含义,依规推行征收土地告之后,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经济机构和农民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地上青苗的和抢建的地面上建筑物、附属物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给赔偿。

4月1日前已签署征地协议并经省、人民政府准许的土地新项目,并未付款征地补偿费的,一律按原征地协议明确的补偿标准实行。4月1日前虽已签署征地协议,但未汇报省委审核的土地新项目,按新征地赔偿标准填补《征收土地方案》,并做出重点表明及服务承诺。4月1日之后签署的征地协议,务必按新征地赔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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