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征地拆迁小常识

(村委会土地管理法土地)村委会擅自贱卖村里土地 村民何处维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六 征地拆迁小常识 时间:2022-08-28 13:00:01

在我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农户全民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可转让、出让或是租赁用以非农业户口基本建设。但是,现实中确实有很多村民委员会领导干部为谋取私利身背群众私自将村内土地资源“卖”给其他人应用,用以房产开发等非农建设,这种行为并不罕见,很严重的可组成违法倒卖土地罪。

山西省某省的一群众高先生所属的村里有一片神秘宝箱地,原是该地团体农用地,总面积20亩。上年7月,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不知道受到了村边人林某什么价值,身背全村人1000多的人,不举办村民大会,把这20亩地的使用权以1亩土地资源15万元便宜价钱出售给了林某,便于林某在这片土地上搞房地产开发设计。以个人真实身份签署合同的林某在获得这片热土所有权后,向工商局备案建立了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前准备对此20亩农田开展建筑项目开发设计。

在今年的3月,获知真实情况的群众气冲冲难平,以群众高先生为代表的209户826名人民群众欲联名鞋上法院控告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们当听到乡亲们私底下讨论欲起诉控告村民委员会时,也是猖狂得不得了,放话道:“普通百姓你们要告就要告吧,我们就不相信你们这种河沟中的泥鳅鱼还可以拱翻船。更何况人民法院根本不会审理这个案子的。”真是没把普通百姓当人看。乡亲们咽不下这口气,也是信心一定要告村民委员会,以医治村民委员会领导们的气焰嚣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但是,因为乡亲们所懂法律非常少,并不知道她们若用村民委员会推上去被告席,人民法院会不会审理这个案子,他应该提出什么诉请,他的赢面又有多少?

侓师提议:最先,村民委员会身背群众私自将村内土地资源“卖”给其他人搞房地产开发设计,违背了在我国最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要求,农户全民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可转让、出让或是租赁用以非农业户口基本建设。本案中,村民委员会将村内20亩地的使用权低价转让给林某,是违法的。除此之外,本案中,村民委员会低价转让给林某用以房产开发的土地,原是该地团体农用地,故村民委员会的该方式也违背了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要求,“我国保护耕地,严控农用地变为荒滩地。”第四十四条要求,“基本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到农业用地变为土地的,理应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次之,乡亲们是不能够去人民法院控告村民委员会的,由于根据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乡亲们首先要报请乡镇级市人民政府解决这事,假如乡亲们对乡镇政府的处分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处分决定通告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最终,群众可以直接向政府部门反馈,让政府部门解决,对于此事违纪行为做出决定,如果想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直接找律师咨询或委托律师顾问,便于更加好的维护保养村民的利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