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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通知书)刑事传唤的法律依据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威少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07-27 10:00:00

第九十二条:对无需拘捕、的嫌疑人,能够到嫌疑人所属县市里的指定地点或是到他的住所开展审讯,可是理应提供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口头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持续口头传唤、逮捕的方式变向拘押嫌疑人。

1、刑事传唤的目标是不用拘捕、关押的嫌疑人。口头传唤后需要应用讯问笔录、而不能使用讯问笔录。对见证人或不明确是犯罪分子的不可以可用刑事传唤。

2、刑事传唤不可以外地开展。但嫌疑人所属县市,就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3、口头传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钟头

刑事传唤是否有强制权

《刑事诉讼法》有关口头传唤的要求要在对策类,而没有在强制执行措施类。因此刑事传唤并不是强制执行措施,不具备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效力,刑事传唤不具备强制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口头传唤嫌疑人时,理应提供《传唤通知书》和司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嫌疑人归案后,理应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好归案时长。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口头传唤或是口头传唤的,公安部门能够强制传唤。

是否有强制权恰好是刑事传唤与行政部门口头传唤的一个不同之处。刑事案件中并没有太多的别的强制执行措施,但申请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含有逮捕、拘押等比较多能够使用的强制执行措施,没有必要再授予刑事传唤强制权。

嫌疑人回绝在口头传唤通知单上签名时,公安部门是不能选用标明的方法处理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74条,嫌疑人回绝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好审讯结束时间时,公安部门才能够选用标明的方法,并没要求当嫌疑人回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能够选用标明的方法。拒绝签字说明回绝归案,刑事传唤不成功,公安部门务必采用别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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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唤的特性定义

口头传唤通知单款式 

违法口头传唤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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