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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自首,公安局打电话让去自首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6 04:16:09

刑事案件中,自首在量刑中作用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就明确: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实践中量刑需要三步走:1、确定量刑起点、2、基准刑、3、最终宣告刑

自首在量刑第二步积极作用为:1、可以减少基础性40%,2、直接免于处罚。

因此,自首在刑事案件中作用是很大的,我遇到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因为自首获得死缓,自首甚至成为了保命的要素。

那么本文重点来了,在没来得及主动投案时,接到公安电话叫过去后刑拘,如何争取到自首呢?


第一,被电话叫过去两种情况应认定自首,要准确识别出认定自首的情形,才能争取到自首。


1、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叫到公安机关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2、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正好接到电话赶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的,是自首。

以上两种情况依据的是最高院的关于自首的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如果公安机关未予认定自首,未出具自首书面证明如何办理?

需要辩护律师,提供相关的证据线索或证据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逐一提交书面说明或辩护意见,就是辩护律师积极努力为委托人争取自首的认定。

即使一时受挫没有关系,公安不同意,我们向检察院反映、检察院不同意我们向法院反映,一审法院不同意,我们可以上诉至二审法院,甚至申请再审审查。

辩护律师要意志坚定,充满斗志,争取不放弃,尽职尽责办好委托辩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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