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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催刑事律师,刑事辩护什么意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20:11:04

刑事辩护的那些事儿||辩护说理必备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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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打的是移动靶,所以不能只有底线思维,不能只要求把话说明白,还应该考虑让对方听明白、听得进去。这样就不能不精研说理方法。就多年的辩护经验看,律师在紧张的庭审中必须能熟练运用双向说理、退步说理、换位说理、陈述说理。


因为我们的说理对象是司法官,所以我们不能缺乏从司法官角度考虑问题的能力,既能从辩护律师角度思考,又善于从司法官角度去思考,把这两个方向思考的结果都流畅地、入脑入耳入心地表达出来,就是这里说的双向说理。

比如早年一起广西某妨害公务罪案中,蒙某某因涉嫌在一起征地拆迁中使用锄头致使镇干部受重伤,而被刑事拘留。就蒙某某可能使用锄头伤害他人这个争议焦点,我当时在面见检察官时重点讲:蒙某某没有以锄头伤害他人的故意,反过来看,如果他真有此故意,则造成伤害远不止重伤。这里,就是站在检察官的立场,运用了双向说理的方法。蒙某某后来在黄金37天的最后一天,被检察院不予批捕而释放,双向说理无疑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个方法,是退步说理,即:正视控辩双方的共同点,并将其一一罗列出来,在“求同”的基础上,讲出辩方自己的故事。这样能让司法官回到庭审争议的问题上来,争取辩点为审判长的认可。

比如在江西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的庭审中,在案16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是一个争议焦点,但是否应追究我的当事人宋小小,才是比揭示该案中追诉逻辑的更深层次的问题。为此,在发表辩护词时,我先认可了控方关于案涉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的认定 ,进而,也表示认可控方套用单位犯罪中,以“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的定位,追究原公司中相关高管等人责任的指控逻辑,但是,正是因为宋小小,既没有在该起犯罪中,起到操纵、指挥、管理、决策等作用,也不是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所以,辩方认为:“控方不顾在案事实、不合常理地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均大量地补充与宋小小所处最后一名被告人地位严重不相符的证据材料,企图用“纸糊的证据”给宋小小定罪量刑的做法,是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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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方法,是换位说理。这里讲的换位,是避免与诉讼代表的对立冲突,减轻辩护压力的一种方法。在被害人诉讼代表在场,而其对于委托人以及在案事实并不清晰时,换位说理既能帮助司法官厘清在案事实,又能澄清被害人中对委托人的不实指控。

同样是在上述赣州的非吸案中,有诉讼代表提出,我的委托人宋小小明知公司资金链紧张仍然怂恿投资人投资,积极从事宣传活动。这一指责非法反常,经与委托人紧急沟通,我在回应时是这样陈述的:

我也留意到,刚才有诉讼代表人指控宋小小参与了宣传活动,还存在鼓动投资人投资的情况。但是,也正如庭审所看到的,就在第一名诉讼代表发表完自己意见后,第二诉讼代表表示了自己保留意见。这说明,就这一问题,即使在诉讼代表中间,也是存在争议的。同时,我们留意到,第一位诉讼代表,除了陈述自己的观点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而其单纯的口头上的指责,也没有在案证据可以印证。我提请庭审参与人注意,我的委托人宋小小,其实与旁听席上的被害人一样,他也是一名被害人,因为,“没有什么,比一个硕士研究生、一个大好青年,在没有发展一名投资人、没有一分钱的提成、没有在案证据可以支持的投资人指认,却因为本案,在笔试、面试双第一的情况下,丧失了入职当地国企的机会,而且,自己以及他的子孙后代,都要背上一个犯罪分子、犯罪分子的父亲祖父这样的恶名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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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种,这里讲的陈述说理,重点是要避免法庭上让人不知所指的反问说理、质疑说理,而是注重以陈述的方式,精准地表达自己的辩方观点。

还是以实际案例来说吧。在今年办理的吴某某受贿案中,委托人上缴的财物也被认定为受贿,明显有悖常理。但如果以诘问的方式讲出来,比如:“吴某某将年节期间收到的礼金上缴,反而被认定为受贿,难道吴某某将这些礼金私自占有,才不构成受贿吗?”但是,考虑到这样的反问,将导致问题的指向发散,导致与司法官不同步的思考会出现衔接错位,尤其是庭审开始时,这样的发问可能加剧庭审的焦虑紧张和混乱。相比之下,个人更认可陈述的说理方式:


“这样的认定,否定了上缴财物与非法占有的两个对立的概念,也就是说,将收受的财物非法占有,会构成受贿,把收受的财物上缴给财务,并告知纪检干部,同样构成受贿,这样的认定,显然是不公正的。”

书法:善辩为雄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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