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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律师刑事,关于扫黑除恶的认定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16:40:07

编辑/吕甜甜

黑恶势力的认定问题

1、如何认定“恶势力”?

答: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具备一定的组织性,主要表现在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具备相应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是指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中,至少有一次构成刑事案件(包括多次违法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如多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其他行为可为治安案件;三是具备一定的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恶势力”犯罪还没有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种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程度,但在客观行为上应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情形。

2、如何区分“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虽然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节点,但其从组织性到危害程度均低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是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明显的经济特征和形成非法控制的状态。实践中,要结合组织化程度的高低、经济实力的强弱、有无追求和实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等特钲,对“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加以正确区分。

3、对“恶势力”,应当如何依法进行惩处?

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恶势力”本身并非一个单独的罪名,在依法打击时应当按照其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定性,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恶势力”包括恶势力犯罪团伙和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我国《刑法》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且不适用缓刑;对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组织成员和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以外,不得取保候审。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加强对犯罪集团的认定,依法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集团。

4、虽然有较为固定的纠集者和相对固定的成员,但只是多次实施违法活动,每次均未构成犯罪的,能否认定为恶势力?

答:对于此类情况,首先应当注意,如果该组织成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可以构成相应犯罪行为,并根据组织性、危害性等要件认定是否构成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对于违法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不属于恶势力,但也应当正硝把握“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坚持打早打小,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承包乡镇蔬菜市场并对市场进行管理和收费的人员,对未进入市场交易而是在市场外买卖蔬菜的人员拦车收取费用,能否认定为恶势力?

答:对于单纯超出承包区域范围拦车收取管理费,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移交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如果在拦车过程中存在暴力行为、以暴力相威胁,或者滋扰、纠缠等“软暴力”行为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有关人员的行为特征符合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对于恶势力的定义的,可以作为恶势力进行打击。

审核 / 苏家福

签发 / 傅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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