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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谈判,刑事案件赔偿怎么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15:40:09

杨晨霖 律师


最近处理一些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赔偿事宜,很多人对于刑事案件中如何经济的赔偿不是了了,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这样:当事人是工地包工头,在成都承包了很多处工地做劳务。

今年市场光景不好,当事人的一个工地回款很是问题,当事人多次找大包工头请求支付工程款,大包工头一直以还没有结算为由不支付工程款。

当事人没办法,找工地现场管理经理结算,工地现场经理要么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要么就是找不到人。

当事人工人人数多,拖欠不起,只有想办法找现场经理办理结算事宜。在工地上守了几天,终于把现场经理给守到了。

在工地现场,现场经理还是以各种理由不予结算,当事人急了,守着现场经理不让走,两个人就我要走,你不让我走,相互撕扯了起来。

当事人又是个暴脾气,人家经理要强行离开,当事人气不过,就下手了,这位经理的脸上就受伤了,被送到医院,缝了几针。同时工地也报警了,当事人被带到了派出所。

派出所给当事人录了口供,办理了取保候审。今年下半年,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看到卷宗后,觉得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让当事人赔偿对方,谅解,可以社会危害性不大,不予起诉。

当事人自己找受害人谈,受害人要求赔偿13万,一直没有谈成。

检察院催的急,当事人没办法,委托我们来找受害人谈赔偿,以及谅解事宜。我们律师经过几轮谈判,最后以4万元达成赔偿以及谅解事宜。

这个案子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刑事赔偿的项目范围有哪些?

2、刑事赔偿的技巧有哪些?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刑事赔偿的项目范围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55条规定: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故而,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对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主张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项目。

第二个问题,刑事赔偿的技巧有哪些?

现在的社会,都是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个人也是一切以经济收益为中心。社会的总体目标是经济,说白了一切都是为了搞钱,这一社会价值影响了改革开放40多年了。社会的价值观,正义观,公正观都是已经量化为金钱价值了,所以社会问题的解决,首先明白这一点,你解决问题的立足点才能找到,也才能与对方有解决问题的一致,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价值观一致,你才能有解决问题的可能。

刑事赔偿,在价值观上与受害人一致了,才有继续赔偿谈判的基础。

既然受害人有了经济量化的价值要求和诉求了,钱在谁的包包里,主动权就在谁手上了,这就涉及赔偿中的第二个步骤了,如何拿捏好,掌握好自己的这种主动权,拿捏不好,到就会导致攻守之势异也了,这就要求拿捏好,保持自己主动权不能跑对方那去。

拿捏好主动权,这就要求,和受害人谈判的时候,涉及第三个步骤了,那就是掌握好对方的心理。

对方一般为了要钱,一般开始的时候价码要的会很高,我们办理的一个案子,重伤,残疾6级,开口就要240多万。这就要求律师谈判的时候,开始打太极了,不能着急,慢慢聊,毕竟刑事案件过程是很漫长的,一般大半年,有的是时间和对方谈判。

案发后,要尽快和对方谈一次,目的是安抚对方情绪,同时了解对方的诉求。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般对方的诉求是断崖式降低的,按照时机的选择,可以多几次谈判,在谈判中寻找合适的战机,特别是在检察院公诉和法院开庭前以及开庭中间,这段时间是最容易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的。

这个时段,对方担心,公诉了或判决了,他会收不到一分钱,这个时候对方的想要钱的心理是最脆弱的,已经没有案发时那种气势了。拿捏好这一点,赔偿和谅解很快就达成了。

本案,刚开始的时候,我们找对方谈判,咬住坚决不干,非要13万,我们也是故意晾着对方,隔一两个星期,简单联系一下,到了最后,对方自己撑不住了,家里要用钱了,自己主动到我们办公室来谈了,最后四万了解,赔偿、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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