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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宿迁,沭阳县法律援助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09:57:10

宿迁市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提供正当防卫无罪辩护法律援助案

承办单位及承办人:

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 徐海波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嫌疑人邱某某。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取保后前往法援中心申请援助。援助律师接案后,立即会见了邱某某,详细了解案情。

援助律师经与犯罪嫌疑人和公安机关等多方沟通,基本还原了案件经过:2000年6月的一个晚上,邱某某同村三个青年酒后至邱某某家中,要求邱某某参与三人正在计划的一项敲诈行动,被拒后,三人对其进行殴打,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期间邱某某头部、面部、腰部、腹部等多处受到严重伤害,邱某某父亲拉架、母亲下跪劝阻无效,三个施暴者仍继续殴打,并扬言要用木匠锉子伤害其性命。邱某某在被殴打倒地时,从地上摸起一把锐利工具反身刺戮,至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邱某某表示,自己从没有想过要杀死他们,只是想让他们疼,自己好逃命。

援助律师综合考虑刑事追诉时效,以及涉案受害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等,向办案人员表达辩护意见:邱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后援助律师及时前往检察机关查阅卷宗并与邱某某进行了沟通,认为应当按照既定的“正当防卫”思路进行辩护,得到了邱某某的认可。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邱某某在自身被违法行为胁迫致使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迫不得已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进行反击,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对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解除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点评

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多次会见、阅卷,深入调查取证,结合案情实际,抓住两个关键点,一是正当防卫的前提要件,即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二是正当防卫的行为要件,即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辩护意见,经与公安、检察机关进行多次沟通,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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