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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刑事律师,李建雪医生案件最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4 20:29:10

从起诉书看事件经过

全国两会期间,记者看到李建雪丈夫用快递发给全国政协委员温建民的一叠案件材料。其中清晰地记录着2011年12月31日夜里发生的产妇大出血死亡事件。

根据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对于案件的描述,2011年12月28日,产妇陈某某来到长乐市医院妇科病房住院待产,该院产科医生为其进行产前检查。第二天,陈某某做了血液、尿液、B超、心电图等相关检查。陈某某的经管医生吴某,在29日下班轮休前,并未交代接班医生代为查看陈某某的化验报告,也未继续跟踪过问,导致陈某某的检验结果异常无人查看。

29日12时~31日11时50分,陈某某离开病房回家休息,31日晚21时24分,陈某某于长乐市医院产房通过会阴侧切顺产一名健康女婴,产后陈某某阴道出现出血情况。21时37分,一线值班医生李建雪接到产房电话后前往处理,发现陈某某宫缩欠佳,注射药物后好转,但阴道仍有活动性出血,便上报二线值班医生。随后李建雪又配合上级医师修补裂伤口;估计出血量为1500毫升,并给予陈某某输血800毫升和输液治疗。23时,陈某某开始输血。上级医生认为陈某某病情稳定,没有生命危险,便离开产房,临走时叮嘱李建雪有情况随时汇报。

2012年1月1日凌晨1时,李建雪见陈某某尿少,给陈某某静脉推了一支20毫克速尿针剂,后李建雪见其尿量未明显增多,便电话请示上级医生,上级医生指示李建雪继续输液。2时,陈某某排尿300毫升,阴道出血10毫升。2时35分许,陈某某被送出产房。2时45分,陈某某出现面色苍白,烦躁。3时20分,陈某某出现谵妄表现,李建雪赶到病房后发现陈某某有生命危险,立即电话通知上级医生,上级医生赶往病房后又通知三线医生及值班医生等赶往病房组织抢救。3时40分许,陈某某脉搏消失。4时30分,陈某某被宣告死亡。

4月9日,福建省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李建雪以医疗事故罪被起诉一事见诸报端,引发网民极大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温建民认为案件还存在很多疑问,并曾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征集联名提案,敦请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注此案,公正执法。

■案件进展疑点多

本案被告方辩护律师、中国医师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利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了他了解到的情况。

陈某某猝然离世后,家属很快就拿走病历、封存电脑。一位医生说:“一些家属对医生们拳打脚踢,打得鼻青脸肿,并放言一定要让医生坐牢。”

陈某某离世当天上午,一些身着便衣、自称长乐市公安局刑侦警员的人,进入长乐市医院询问。刚值完24小时连班又加班4个小时的李建雪,也于当日上午11时左右被从家中召回做笔录,而在她之前已经有几位医务人员做过笔录。根据公安正式记录,报案时间是1月1日中午12时,这就意味着家属还没有报案,警方就介入。第二天,长乐市公安部门对此案做了刑事立案,而此时,连医疗事故鉴定都还没有做。据时任长乐市医院负责人透露,死者的父亲是福州市人大代表,公公是政府官员,丈夫是警察。

2013年9月,长乐市公安局以李建雪和另外两名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但最终,长乐市检察院仅起诉了李建雪一人。

邓利强告诉记者,2012年5月9日,福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称“因本例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确定。根据现有资料,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患者存在肾脏损害(肾病综合征)、血液高凝状态等基础疾病。医方对病情观察不仔细,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处理不到位。”鉴定结论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4个半月后,福建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出炉,称“产妇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两次鉴定结论不同,说明死因存疑。如果根据不确定的死因给一名公民定罪,明显不公平。”邓利强告诉记者,通常而言,省、市两级医疗鉴定如果不同,可以提请国家级医疗鉴定机构(即中华医学会)再做鉴定。如果死因不清,公安机关可以强制进行尸检。但相关的公安机关并没有这样做,而被告方辩护人的相关申请也被长乐市人民法院驳回。

据了解,长乐市医院已经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0万元。院长以及相关医务人员10余次到患者家里赔礼道歉,仅院长带队的就有3次。

■是否够立案标准专家有话说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李建雪究竟存在哪些错误,以致被推向刑事诉讼的审判席?2013年10月,长乐市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文件给出了答案:李建雪未意识到陈某某出现出血性休克状态,给陈某某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20毫克;并在凌晨2时35分,认为陈某某生命体征平稳,将陈某某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据此认定李建雪在抢救产后出血的陈某某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这一说法是否成立?2015年3月29日,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学分会就此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包括解放军总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宋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妇产科主任张震宇、广州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妇产科主任陈敦金在内的7名妇产科专家均表示,产妇陈某某不良结局的产生,非目前医疗技术所能完全避免。

“产后出血是全球孕产妇死亡的首要原因,经过长期努力,全球仍然不能杜绝产后出血造成的死亡。”张震宇说,目前全球每5分钟有1位产妇死亡,其中95%死于产后失血,而死于产后失血的患者中,98%不是不可以避免的。就这位患者而言,产后出血救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比如该患者存在宫缩乏力和软产道损伤两方面因素,会给产后出血量的估计造成困难。

福建省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陈捷等专家提出,由于没有进行规律产检,产妇在长乐市医院并没有产前保健检查记录,而且她住院待产后随即离院,并没有在医院住院观察,没有给长乐市医院全面了解其身体状况以及进行有效诊疗的时间,因此可能存在基础疾病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专家认为,根据产妇现有的检查结果选择阴道分娩方式是正确的。

上海市长海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古航等专家强调,产妇陈某某的死亡原因要通过尸体解剖来进一步明确。目前判断,患者的死亡原因可能为失血性休克、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肺栓塞与羊水栓塞等。但是否存在基础疾病,目前都不能明确。尸体解剖是进一步明确该产妇死亡原因的重要方法。在患者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前提下,认定长乐市医院负主要责任的依据不足,建议国家级医疗技术部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针对公诉文件提出速尿针剂使用不当的说法,专家明确表示,患者产后出血经快速补液复苏后,在血压平稳、无尿或者少尿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速尿药物。专家一致认为,李建雪在医疗过程中坚守工作岗位,仔细观察患者病情,及时向上级医师请示汇报,遵循上级医师医嘱,没有擅离职守,没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医疗技术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相关情形。

在采访中,邓利强反复强调:“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虽说只有一字之差,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医疗事故罪构成的前提是‘严重不负责任’,但医疗事故可能与认识水平、临床经验有关。出现误诊、漏诊,可以追究医生的民事责任,但不应定为医疗事故罪。”

据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明确了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一是擅离职守的;二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是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是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是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医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是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邓利强认为,作为一线医生,李建雪的操作只是因为经验、水平有限,存在不足,但并未达到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据了解,上述专家论证会的材料已经整理并提交给长乐市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

谁来保护医师合法执业的权利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 邓利强□

2015年3月26日,原定的庭审,“因陪审员没空”,被长乐市人民法院第4次延期。如果不进行中华医学会鉴定,如果不听取专家意见,如果不允许专家辅助人出庭,仅凭现有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院将会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呢?

这起案件其实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但很多医务人员都担心由于医疗风险客观存在,自己也有可能因为不确定因素陷入牢狱之灾。因此,这一案件引得医务界普遍关注。

我们并不是要袒护医务人员。即便是在论证会上,妇产科专家也直指医疗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止血措施过于表象化;对软产道出血只是表面缝合,没有考虑深部持续出血的可能;整个治疗措施不够系统化等。

但令人疑惑的是,整个医疗过程是团队参与,并非李建雪本人的问题,在被追诉的3位医生中,她的责任最轻。为何刑事诉讼偏偏只针对她?

司法的终极目的应该是行为的规制,防止不良后果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合理合法的审理,才能真正维护死者的权益,同时对医学的健康发展给予帮助。

因为是李建雪找到中国医师协会天士力维权救助基金寻求法律援助,我曾经直言不讳告诉她及其家人,希望她明白,如果在法庭上认罪,可以申请缓刑或者判罪不量刑;但如果拒不认罪,一般而言,就会被判实刑,没有缓刑可能。

但李建雪和家人都不止一次地表示,因为真的没有做错事情,所以希望做无罪辩护,同时希望这一案件引起公众的思考。

《执业医师法》明确,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掩卷沉思,我们的社会做到了吗?

文/健康报记者 王 丹 实习记者 荆伟龙

图/源自北京青年报

以上为《健康报》原创作品,如若转载须获得本报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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