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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刑事律师,湖北男子被指控涉嫌强奸,收容22天后取保,24年后,警方称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为嫌疑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4 19:45:10

1990年,湖北汉川村民张某家中正摆酒席时被带到派出所脱掉内裤后放回,第二天晚上因涉嫌强奸(未遂)被收容审查,羁押了22天被取保。2014年,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正式回复,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是当年强奸(未遂)案犯罪嫌疑人。

当事人称,用了24年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律师建议,公安机关错误收容应该为当事人国家赔偿,并恢复名誉。

张某用了24年证明自己的清白

被指控涉嫌强奸收容22天后取保

1990年5月10日,33岁的张某正在家中摆乔迁与女儿“九朝”酒席(做九朝与送祝米是湖北汉川的生育习俗文化。孩子出世后第九天举行的庆贺仪式谓之“做九朝”。)当日下午4时许,几个辖区派出所民警突然进来将他带走。多位民警将他团团围住,警犬近在咫尺,民警要求他将内裤脱下,后他被放回家中。

第二天也就是5月11日晚9时许,辖区派出所民警再次将其从家中带走,小孩站在阳台上嘶声裂肺的喊着:“爸爸、爸爸!”

张某称,在派出所内,民警给他上了指姆铐,反铐在背椅两根横寸中,反复询问其5月9日晚上和谁在一起,被拷在椅子上的时间长达18个小时,5月12日又更换械具将其游街示众,后来他被收容。到了6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为什么抓我进去?又为什么放我出来?”从释放的当天出来,张某就开始对22天的收容生活讨个说法。

2021年5月19日,华商报记者拿到了湖北省各级公安机关对该案的书面答复。

针对张某的申诉,2014年7月24日,汉川市(原汉川县)公安局给其回复称,经组织办案单位查阅案卷,并会同法制部门进行研究,经查:1990年5月12日,根据受害人指控,你(张某)因涉嫌强奸(未遂)被收容审查,后经审查,因证据不足,同年6月1日被结束收容审查。收容审查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收容审查属于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

对于汉川市(原汉川县)公安局的回复,张某又向其上级孝感市公安局提出申诉。

2014年10月13日,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给出答复:

1)关于其(张某)是否是该起强奸案件的作案人问题,答复称,根据原汉川县公安局侦查情况和相关鉴定结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是1990年5月9日原汉川县彭某举报的强奸(未遂)案的犯罪嫌疑人。

2)关于张某提出的其是否属于收容审查的对象,答复称,经过复查,原汉川县公安局在立案侦查该强奸(未遂)案中,确定张某有作案嫌疑,但不属于《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同意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规定的收容审查对象,不适用收容审查的行政强制措施。

但该答复对后续如何处理未给出回应。张某随后又向湖北省公安厅申诉。

2014年11月18日,湖北省公安厅给出答复,在继续认定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给出答复基础之上,进一步表示,根据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张某当年被错误适用收容审查的情况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以赔偿部分, 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追究诬陷罪被告知已过诉讼时效

在湖北省公安厅答复出来之后,2014年12月2日,张某向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控告当年指控其涉嫌强奸(未遂)的受害人彭某,控告其诬告陷害,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2014年12月5日,汉川市公安局给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称该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且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有关规定,不予立案。

针对该不予立案通知书,张某不服并申请复议,2014年12月30日,汉川市公安局下发刑事复议决定书,继续认定张某控告彭某诬告陷害罪没有犯罪事实且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有关规定,不予立案。

张某再次向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提请复议,2015年2月3日,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下发刑事复议决定书,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形式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维持汉川市公安局下发刑事复议决定书的决定。

张某继续申诉,2018年12月3日,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给出《答复函》,对张某反映汉川市公安局对其采取收容审查措施不合法、不合理,经该院审查,认为没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

2018年12月10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也给出《答复函》,针对张某反映汉川市公安局对其采取收容审查措施不合法、不合理,经审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针对此事,华商报记者致电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该局一位工作人员在问清详细情况后表示,将核实后给记者回复,但至截稿时也未给出回应。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对于错误收容,在国家赔偿法之前并无具体赔偿规定,所以张某可参照《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并恢复名誉。

>>对话当事人

当众被脱掉内裤是一辈子梦魇

1990年5月10日到底发生了什么?经历22天羁押之后被证无罪为何要等到2014年才讨要说法呢?

5月20日,张某接受了华商报记者的专访。

华商报:1990年5月10日,也就是你被公安机关第一次带到派出所之前,你在做什么呢?

张某:当时才刚刚搬进新房不到一个月时间,又是小女儿“九朝”,屋里面全部是亲朋,我正在给到场的亲朋敬酒。在这个过程中,来了几位派出所民警,其中有的民警还认识,但都很严肃让走一趟。

华商报:去了公安机关之后发生了什么呢?

张某: 被带到派出所之后,发现院子里面有多个刑警,而且还有警犬。当时不清楚被带到派出所的原因,只是听他们(刑警)在交谈,询问警犬怎么没有动静。最后被带到一间办公室里,等了很久一位民警让把内裤脱了,当时很尴尬,这一刻羞辱无比,但还是按照民警要求做了,后民警让回家随传随到。

华商报:被羁押22天是怎么回事呢?

张某: 第二天也就是1990年5月11日晚上9点多,辖区派出所民警再次将我从家中带走,这一次民警直接用指姆铐拷了起来长达数10个小时,在5月12日才被换上手铐,游街示众之后被送往看守所。在羁押期间法医采集了3管血送往上级单位检测、化验。在1990年6月1日被通知取保候审。被放出来之后回到家中,出门看到周围邻居指指点点才知道挂了一个“强奸犯”的头衔。

华商报:既然1990年6月1日就被取保候审,为何不在那个时间给自己讨说法,而是时隔20多年后才开始证明清白呢?

张某:家里有四个孩子,三个女儿一个儿子,最小是儿子。从那里出来之后一直想还自己清白。但不具备大张旗鼓维权的条件,只能小规模收集相关材料、证据。主要是当初指控自己涉嫌强奸人的家属在当地很有影响力,为了孩子能平平安的长大,虽然头上顶着“强奸犯”的头衔,但还得活着,为了家人,为了自己!

而这些证据收集持续了20多年,直到2014年起公开申诉,是因为家中老父亲快不行了,需要给老人证明,他的儿子是清白的;二是儿子已经18岁了成人了,综合各种因素,是时候给自己证明清白了,公安机关应该给他恢复名誉了!

华商报:你和指控你的涉嫌强奸(未遂)的彭某认识吗?

张某: 根本就不认识,所以到现在也不知道她为何要这么做!

华商报记者 佘晖 编辑 王永华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热线电话029-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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