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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伪证,律师做伪证的法律后果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4 17:02:09

来源:天津法小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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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某公司与劳动者段某之间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承办法官鲁一男发现某公司庭审时提交的考勤记录与其印象里曾承办的该公司其他劳动争议诉讼中提交的考勤记录内容不一致,经翻阅案件发现同一期间相同人员的考勤情况在不同案件中大相径庭,该公司存在提供伪证的可能。在对某公司的代理律师之一丁某进行询问时,丁某对证据相互矛盾的问题无法自圆其说。

庭审中,承办法官多次警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伪证、妨碍民事诉讼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丁某在法庭严厉的诘问下主动交代了其违法违规情况,但是过程中在谈及另一位律师刘某的身份时言辞吞吐。承办法官对刘某的身份当即产生怀疑,当天即前往天津市司法局、律协和人口信息服务中心调查取证,发现刘某并不是登记在册的律师。

承办法官随后即对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某、刘某进行了询问和释法,最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其伪造证据,刘某承认其伪造律师证件,丁某承认其明知刘某的非律师身份仍为其出具律所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津南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和丁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民事诉讼,对刘某作出拘留15天、对丁某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司法处罚;随后又对A公司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决定。受处罚的公司及个人均表示认错并写出了悔过书,接受法院作出的处罚。

在对上述人员作出处罚的同时,为严明法纪,津南区人民法院专门向天津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对刘某、丁某以及丁某担任主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处理。此外,津南区人民法院还将该案中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相关刑事犯罪行为移送至公安机关。

案件意义

据是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从而进行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

律师代理制度更是我国司法制度中关键的一环,本案中刘某、丁某和A公司最终因为妨碍民事诉讼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某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更要为此付出代价。津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凭借丰富的审判经验,敏锐察觉一系列违法行为,反应准确迅速,处理及时得当,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平正义,捍卫了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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