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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有权,性侵案的被害人如何维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4 14:47:05

文/李琴、曾庆鸿

基本案情:被害人小芳系某公司员工,一日傍晚,公司老板刘总将小芳带至荒郊野岭,欲对小芳实施强奸,后小芳强烈反抗,刘总未能得逞。事后,小芳报警,因证据不足,警方未立案。

问:涉嫌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救济途径:

一、刑事救济途径

1. 复议、复核。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第179条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 被害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适用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3. 聘请专业律师代理。公安机关不对案件立案查处,法律上,肯定是证据存疑,律师可以协助或者自行调查取证,向公安机关提供立案证据材料或线索。如果是发现公安机关有案不查、消极怠工等,当事人及律师可以依法监督,让侦查工作回归法治轨道。

二、行政控诉途径

若被害人掌握对方当事人具有采取肢体行为猥亵的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控诉,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民事途径

受害人可以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在掌握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其他途径

1.向妇联等社会维权机构投诉。被害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等进行投诉,也可以向社会民间社团求助,获得更多支持,出面协调或支持起诉。

2.通过自媒体、社会媒体等途径求助。被害人可借助互联网或媒体,公开自己的遭遇,注意不得捏造、虚构事实,舆论监督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从而推动案件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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