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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专业讯息:武清厉害的刑事再审律师,法津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二叔Remix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8 13:05:19

虚假陈述、虚假诉讼

滥用诉讼权利

浪费司法资源

有些人

把法律视为儿戏

上演了一出“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大戏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今天这两则案例



津南法院


近日

津南法院在审理一起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

对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王某

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称其与被告鲁某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王某将其所持有的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52.5%的股权转让给鲁某,股权转让总价款为2258800元,鲁某应于2021年8月份付清全部转让款。


现付款期限届满

鲁某尚未全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后经王某多次催要

鲁某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故王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


鲁某辩称已经向王某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鲁某陈述,根据其与王某签订股东退股协议书的约定,股权转让款2258800元中的1348000元用精密设备抵扣,余款910800元以现金转账的形式支付。


合同签订后

王某将作价1348000元的设备

从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拉走



剩余款项鲁某通过向王某银行卡转账

及按照王某指示向第三方付款的方式

已经全部支付完毕



庭审调查阶段

王某在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后仍坚持未曾拉走过相关设备,鲁某虽未能提供书面证据,但鲁某陈述王某拉走设备后将设备出卖给了案外人,并提供了三名案外人的联系方式。


庭审结束后

承办法官根据鲁某提供的电话

一一进行核实

案外人均印证了鲁某的陈述

承办法官随即通过

电话录音、微信取证的方式

固定了相关证据


随后,承办法官传唤当事人王某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接受询问。在充足的证据面前,王某认可拉走了设备并收取了剩余股权转让款,承认在律师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虚假陈述。


王某主动悔过

当庭提交检讨书

并申请撤回了本案的起诉



而后

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司惩决定书

对王某处以5000元罚款

王某收到决定书当日主动缴纳了罚款



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是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公平公正裁判的依据。王某故意隐瞒将设备拉走转卖他人的重要事实,诉讼中作出违背案件事实的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事实认定,严重侵犯了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力。


希望本起案件能起到警示和普法作用,提醒诉讼参与人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挑战司法权威。任何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武清法院


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有些“小聪明”要不得

近日

武清法院在审理一起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

发现了一起虚假诉讼行为



据了解,在该起案件中,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蓄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获取裁判文书,进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非法目的。其中,尚某、马某、郭某等十余人,因构成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法院依法从一重罪处罚。分别被判处3年零10个月至12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另在民事再审案件中,张某、韩某等其他参与人,虽未参与蓄意制造交通事故,但在犯罪人指使、诱导之下,配合参与了虚假诉讼。


张某系受女婿指使

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

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

在庭审笔录中签字



韩某在其亲戚指使、诱导下

通过保险利益转让

参与了民事调解

并在调解笔录中签字


因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张某、韩某未构成虚假诉讼罪,却仍构成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经批评教育,张某、韩某等人认错态度良好,主动具结悔过,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承诺今后不犯类似错误。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对张某和韩某处以1000元-2000元不等的罚款。


当前,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虚假诉讼,终将损人害己,讲信修睦,才能安居乐业。在威严的法律面前,请谨言慎行,不要以身试法。

法条科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供稿:津南法院、武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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