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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新闻消息:长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长治市司法局人员组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叔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8 10:04:55


长治市司法局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长治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中政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司法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法律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平衡健康发展的意见》《开展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工作方案》,长治市司法局现对疫情防控期间拟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公布如下:


一、律师服务机构


(一)长治市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团名单:


(二)长治市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团秘书处:


(三)律师服务内容:


  1、为相关部门制定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出台有关防疫指导、监督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当好法治参谋和助手。


  2、律师协会要组织律师对与企业复工复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央和地方政策文件、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性举措等进行汇编整理,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律实务工作指南。


  3、协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面向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法治宣传和政策解读,为企业复工复产经营决策、防控疫情提供法律意见。


  4、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多发的物业租赁、劳动争议、工资社保、工伤赔偿等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问题加强研究,提出风险防控意见和建议。


  5、做好涉企业诉讼、仲裁案件辩护代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通过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等方式,推进案件依法稳妥审理,协助困难企业申请减免诉讼费、仲裁费。


  6、通过远程办公、网络问诊、线上服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在法律政策宣读、法律风险防范、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多样化、差异化、精准化服务,通过网络、电话、微信等渠道,随时随地接受企业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7、对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现金流紧张的法律顾问单位和其他企业,酌情减免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


二、法律援助服务机构


(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电话:


(二)法律援助服务内容:


  1、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对企业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2、建立法律援助快速反应机制,对于涉疫情的企业职工申请法律援助的,一律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的“三优先”原则,对疫情防控引发矛盾纠纷的法律服务需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帮助企业职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3、认真组织办理涉疫情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充分利用远程视频、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值班律师“在场”的法定要求,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因疫情延误行使管辖权异议、举证、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权益的,指导当事人通过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4、深化“法援惠民生”活动。开展“情暖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将讨薪农民工纳入“中彩金”法律援助重点项目,动员“1+1”行动律师优先服务被欠薪农民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行法律援助预约服务,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农民工到窗口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日指派。


  5、开展“法治扶贫”。为农民工特别是贫困劳动力有序返岗提供法律帮助,为农民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就业和劳务纠纷等提供法律援助。


三、公证服务机构


(一)公证机构及服务电话:


(二)公证服务内容:


  1、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扩大融资等困难,为受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件、用于免责的商事声明等公证事项;为企业办理因解决资金短缺困难、追偿欠款而提起的提存公证。


  2、银行及信贷机构决定延长企业还款期限的,及时提供合同延期、协议变更等公证服务。


  3、为办理公证事项的涉疫情企业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确保服务质量和公平性的前提下,优先受理、快速办理。主动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四、司法鉴定服务机构


(一)司法鉴定机构及服务电话:


(二)司法鉴定服务内容:


  1、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和涉中小微企业的案件,坚持依法快速审查受理,审慎科学实施鉴定,高效出具专业鉴定意见。


  2、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人民调解机构等部门,积极开展疫情相关医疗纠纷、伤残等级、保险理赔等涉及到的鉴定工作。


  3、对确因疫情造成司法鉴定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实行缓缴费用。


五、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一)行政复议机构及联系电话:


(二)行政复议内容:


  切实加强复工复产过程中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涉及复工复产企业和企业职工的行政执法行为引发行政争议的,要及时受理企业和职工的行政复议申请,优先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依法妥善化解相关争议,严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责编:黄丽慧

编审: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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