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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了解一下运城有名刑事上诉律师,山西运城书记是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阿诺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8 08:00:36

收受地产商人10万港币、帮人调整岗位未遂,山西省运城市委原书记王茂设的秘书台俊民被判犯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二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信息。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上述二审刑事判决书系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台俊民,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原任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处长。因涉嫌犯受贿罪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6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2007年12月至2013年1月,台俊民曾在晋城、朔州担任王茂设的秘书。2013年2月起,在运城主要负责王茂设的文字信息宣传等工作。

2014年6月,王茂设因涉嫌严重违纪,被中央专案组带走调查。

2015年8月5日,王茂设被“双开”。

据山西省纪委公布的立案审查结果,王茂设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搞非组织活动,拉票贿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礼品;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卖官鬻爵,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继续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2017年1月6日,因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受贿5235万余元,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运城市委原书记王茂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茂设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

帮人调整岗位未遂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台俊民1998年调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2010年1月起任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处长。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台俊民先后跟随王茂设借调到晋城市政府、朔州市委工作。2013年2月,王茂设调任运城市委书记后,台俊民又跟随借调到运城市委,协助王茂设秘书亓某的工作。

2013年3月,运城市广厦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找王茂设办事时与台俊民相识。随后李某某联系台俊民,请其帮助李某某兄弟李某某A调整工作职务。同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李某某电话联系台俊民,二人相约在运城军分区招待所台俊民住处见面。

见面之后,李某某将装有10万港币(面额为1000元,共100张,折合人民币80120元)的信封送给台俊民,并告诉台俊民,他弟弟李某某A在盐湖区任副镇长,请台俊民帮忙对其弟的职务进行调整。台俊民让李某某把其弟弟的名字和单位的情况发到其手机上,答应帮忙。

过了几天,台俊民给盐湖区有关领导打电话,让其对李某某A的职务进行调整,并将李某某A基本情况的短信转发给了该领导,后因李某某A干部身份存在问题,此事暂未办理。

同时查明,被告人台俊民受贿10万港币问题系其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在专案组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审理中,台俊民家属于2014年12月29日退缴了台俊民全部涉案赃款人民币80120元。

“收到短信后过了几天,我给盐湖区区委书记王某某打电话,说有个朋友想从乡镇副镇长调到盐湖区局里面当个副局长,并把李某某发给我的短信转发给了王某某。过了十几天,王某某打电话告诉我,李某某弟弟的干部身份有问题,是事业编制,不是公务员,同一批的还有好几个人,暂时没法调整,以后有机会再说。”台俊民的供述称。

台俊民的供述还称,10万港币收下后,去一次台湾他就花完了,主要是用于吃饭、买纪念品、瓷器。王茂设请山西省某电视台记者在台湾高雄市吃饭、唱歌等花了一万三四千元港币,为了感谢记者为运城宣传报道,同时邀请他们回去后到运城采访近期工作;赠送给台湾某大企业家爱人及另外一人丝巾两条,是王茂设安排买的,他一个人去买的,共一万多港币;给王茂设买了三件晓芳窑瓷器,花了三万二三千元港币,瓷器是王茂设带回来的;他给他爱人买了两瓶治腿疼的药,花了七千多港币,剩下的也都在台湾花光了。

“我现在感到很痛心很后悔,愿意用我和我爱人的工资积极退赔,这些钱主要用于王茂设在台湾期间的公务活动和其他开支,用于我个人的开支很少,且我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台俊民在供述中说道。

二审量刑受益于新刑九

2015年4月17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对台俊民犯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台俊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零一百二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台俊民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台俊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台俊民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在专案组尚未掌握情况下,主动交代受贿10万港币的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上诉人台俊民家属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台俊民所提其具有自首情节,退缴全部赃款,请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二审审理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整了受贿罪的犯罪数额,据此,该案受贿数额应认定为“数额较大”,在量刑上可对上诉人台俊民从轻处罚,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

台俊民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台俊民犯罪数额较大,退缴全部赃款,且有自首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应对上诉人台俊民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上诉人台俊民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017年4月13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台俊民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台俊民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零一百二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台俊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台俊民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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