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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了解一下延安刑事经济律师,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演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阿诺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7 18:44:21

63岁的朱占平律师已退休,大部分时间专注于写一些小说或陕北题材的作品。有时也练练书法,作为一种消遣

最高法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第九年,朱占平(中左)和已退休多年的李武清(中右)再度重逢

法制晚报讯(记者蒲晓旭)14年前,西安律师朱占平匆匆走进了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门。

在向法官简短介绍一番由自己担任辩护人的刑案案情后,法官当即向千里之外的延安去电,下达了暂缓执行死刑的口令。

此时,距被告人被执行枪决,仅剩4分钟。

这便是轰动一时的“枪下留人”事件。被告人虽后来仍被执行死刑,该事却在法学界引发对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广泛讨论,甚至成为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

两年后的全国两会上,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肖扬首次表示,最高法正考虑收回下放多年的死刑复核权。

从这个角度讲,朱占平既是死刑复核权收回的见证者,也是亲历者。

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十周年之际,《法制晚报》记者重访朱占平,试图以一个律师的微观视角,呈现一位死刑辩护律师和他眼中的死刑复核“回收十年”。

33岁自学成律师 对死刑犯存悲悯之心

我成为一名律师纯属偶然。之前我在陕西富平县的一个国企里做厂报编辑。因为我在陕西子洲县老家的母亲与人发生土地纠纷,从1979年起打了十年官司。没钱请律师,只有小学文化的我就自学法律。官司打到第七年,也就是1986年,我参加了首次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并取得了律师资格证,那年我33岁。

那时法律人才紧缺,厂里就为我成立了一个法律顾问处。除了厂里的工作,我还代一些刑事案件,那时民事案子也很少请律师。

相较社会上律师的收入,厂里薪水实在太低。1991年,我从厂里辞职,成了一名专职律师。

那时的死刑案件很多。律师也被视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样的观念渗透于律师的培训和考试之中。

刚做律师时,有一次我在看守所会见一个涉嫌杀人的被告人。我们面对面坐着,中间没有铁栅栏,他也没戴手铐。正谈着突然停电了,漆黑的一瞬间,我突然有点紧张,心想这个“死刑犯”不会再杀个人“垫背”吧?我赶紧对他说:“别动!”然后赶紧出去把门一锁,把他关在里面,一直等到来电。

随着阅历的丰富,我逐渐发现很多死刑犯虽然罪大恶极,但也有值得同情、流露人性的一面。

我辩护的还有个死刑犯是个20出头的小伙。他在被判处死刑后,天天与看守所里一名30多岁的女死刑犯通信,他们在恋爱,抓紧时间享受生命。

人在死期将至的时候,人性会展现得更加淋漓尽致,特别是对父母,对孩子,对恋人。后来我逐渐对死刑犯萌生了悲悯之心。跟他们打交道,也让我领悟到生命的珍贵和脆弱。

我读国外的小说比较多,对律师也有着清晰的职业定位。不管当事人涉嫌怎样犯罪,家属向律师支付了费用,辩护律师都应尽可能为之减轻刑罚,尽可能挽救,如不能挽救,我会觉得非常可惜。

但却也能听到一些辩护律师说自己为之辩护的当事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成功枪下留人 引发死刑复核大讨论

我事前从没想过“枪下留人”会引发那么大的影响,也没想过它会对中国司法制度有多大影响。我只是想把一个律师的责任尽到最后。

“枪下留人”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

2001年劳动节深夜,25岁的董伟和女友等人去延安一舞厅。在入口,与同来舞厅跳舞的19岁的宋阳发生口角进而厮打。二人被拉开后,又再次发生厮打,混乱中,董伟从地上摸起一块地砖,击打宋阳头部。宋倒地后,董伟离开现场。一周后,宋死于钝器击打所致的呼吸心跳中枢衰竭。董伟也在事发两天后被抓获。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董伟死刑后。董伟的父亲到西安找到我,希望我做董伟的二审辩护律师。我在细细看完卷宗后,判断他不够判处死刑。后来我去延安会见了董伟,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

后来我将一份详尽的辩护材料提交给了陕西高院。但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是我赶赴北京最高法递交了申诉材料。当我离开最高法之后,突然接到董伟家人电话,说董伟即将在次日上午十点半被执行枪决。当时法院已经下班,我必须第二天一早面见最高法院法官,看能否挽救董伟的生命。

第二天,一早赶到最高法院的我,没能在上班的人群中等到前一天接待我的法官。只能以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为借口进入法院。几经周折,找到了当时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李武清。那时每人都有一个BP机,我就拿着那个当表掐着时间,前后用了三四分钟陈述案情,像救火一样。

李庭长听完就要了高院院长的电话,又通过那要了执行法官的电话。他告诉执行法官,说这案子律师反映有点问题,先停下来,随后最高法会给一个暂缓执行令。

李庭长刚放下电话,董伟家属就来电了,喊着:“救下了!救下了!”此时距董伟被执行枪决只差4分钟,家里人把棺材都备好了,墓穴也正在开挖。

当时我特别激动,眼泪都下来了。从法院出来之后,我知道自己做了一件非比寻常的事,就站在大门口让人帮我拍了张照片。当时看着国徽呀,多么亲切,那种崇敬之情油然而生。

后来,陕西高院“据最高法院指示,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全案,核查有关证人证言”,最终做出了维持死刑的裁定。董伟在被执行死刑前,让父亲将自己在羁押期间写的厚厚一本日记转交给女友,里面承载着他对女友的思念。

“枪下留人”之后,全国媒体竞相报道。特别是报道上网之后,全国引发了空前的讨论。在各大门户网站上,每天都有很多人参与讨论。还有媒体发表评论,说“没有一个刑案像董伟这样受到如此大的关注”。打那之后,各地也陆续曝出“枪下留人”事件。而最初的那桩“枪下留人”案,也在多年之后成为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中,论述死刑复核权回收的话题内容。

当时就有一些声音,希望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我们也在各大学法律系奔走,呼吁将死刑复核权从地方收回。

在北大,我还做了题为《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的讲座。那时我充满激情,至今记得我的结束语是——“如果我们都朝着这个方向努力,我们期盼的民主与法制的时代,就会进一步向我们走来。”

初时只能信访 辩护律师地位尴尬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收回了下放27年的死刑复核权。

根据当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从此,死刑复核权全面收回到最高法。

“枪下留人”过后,找我做刑事尤其是死刑辩护的人翻了很多倍。我也一门心思专注于死刑辩护。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之前,作为一名律师,能深刻感受到某种不平衡性:同样一部法律,同样一个罪行,引发了近乎相同的后果,各省的裁判尺度却不一样。

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无疑是一种进步。

但事情的发展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在死刑复核权刚被回收的那些年,辩护律师的地位往往很尴尬。案件进入死刑复核阶段,我们不知道该去找谁,也不知道案子在哪个法官手里,连材料也不知道往哪寄。往往只能通过最高法院的信访渠道,留下一个条子,说自己是哪个案子死刑复核阶段的代理人,有何问题找法官谈,又或有复核阶段辩护词等书面材料留给法官,并附上电话,等待回复。

留下的条子一般都会得到回复。法官会打电话过来,但那时案子可能上过合议庭了。

一般我们会赶在法院上班前几小时提前排队,与其他访民排在一起。有志愿者施粥,我们也喝一点,因为去得太早太饿。但这粥喝得没有丝毫职业存在感。我们也常和北京的律师合作,他们有地域优势。

死刑复核 逐渐完善能给家属一个交代

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种种尴尬,到2015年就发生了重大改观。

2015年2月1日,最高法开始施行《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其中主要规定了最高法死刑复核中,就辩护律师提出查询立案信息、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提交书面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和流程。

其中明确,辩护律师可以联系最高法查询立案信息和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在该《办法》末尾,还公布了最高法相关审判庭的电话和通信地址。

从那之后,律师就方便了很多。只要高院说案件报送最高法死刑复核后,通常我们等十天再去最高法院。走律师通道进入法院,然后在法院的系统里根据案件号、案件名就能查询到办理死刑复核的法官,并可以与之约见。

约见后,你可以详细地阐述你对案件的意见。法官的态度也非常好,一般也不会打断你。在你讲述时,他们不会做任何表态,但会很认真地听,还会有书记员做笔录,最后让你签字。如果你要求查阅卷宗,也会把卷宗给你带来,除了不公开的材料,你都可以查阅、摘抄、复印。如果律师有新证据提交,法官还会给你出具一个收条,上面明确写着证据名称和数量。

你拿着收条就可以给死刑犯家属一个交代。在以前的死刑复核中,律师去没去最高法,家属也不知道。律师跟家属说自己努力了,但家属问起办理复核的法官是谁,又常常答不上来。

而现在复核终结后,宣判的法院会在宣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法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枪下留人”案后来被拍成了电影

一般来说,案子到了死刑复核阶段,家属也是抓住最后一根稻草,抱着死马当做活马医的心态,也不会将希望完全寄托于律师身上。我们在接案子的时候,也会给家属做思想工作,表示我们会尽力,但不做保证。不明事理的当事人找来,我们也不接。

现在我已63岁了,自从三年前退休后,也不再在律师事务所办公。现在每年接手的案子,也只有两三件。现在大部分时间都专注于写作,写一些小说或陕北题材的作品。目前成型的书籍我已写了5本,出版的已有3本。有时也练练书法,作为一种消遣和追求。

最高法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第九年,2015年,“枪下留人”案被拍成了电影《人命关天》。我在其中还出演了一个老律师的角色。在该片首映式上,我和已退休多年的李武清庭长重逢。我俩都很激动,一起聊了很久。巧合的是,当天也是我俩最初在最高法相见的第13周年。

回望过去十年,死刑复核制度也一直在进步。从一个律师角度来看,还有一些地方可以做得更好。比如对于存疑的内容,在复核裁定中能否有一个完整的释疑。如有重要的证据不被采纳,是否可以召开听证会进行质证……

其实除了这些,无论对律师还是法官,还有一样东西虽然无法写入死刑复核制度,但却最为重要,那就是责任心。

文并摄/丽案调查工作室记者蒲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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