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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潢川刑事案件律师,潢川新闻今天下午车祸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时候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7 17:41:02

此次事故的卷宗,里面没有证人侯正贤的相关证言证词 吴彦飞 摄

“肇事司机”芮长城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称,“坐上警车,被带到了派出所” 吴彦飞 摄

民警汪家勇在询问笔录中称,“他把驾驶员带着坐上桃林到潢川的班车” 吴彦飞 摄

河南省潢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吴彦飞 摄

中巴司机和售票员的询问记录证明“肇事司机”坐的公共汽车到派出所 吴彦飞 摄.

家属提供的沿途监控探头位置 吴彦飞 摄

《潢川公安推进视频监控工作提升打防管控效能》新闻截图

映象网讯(记者 吴彦飞)2014年12月25日,信阳市潢川县黄寺岗镇史寨村张营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2死2伤。然而有现场目击者发现,目前被羁押的“肇事者”并非当日事故车辆上下来的司机。此案,家属两次向潢川县长兰恩民反映,要求看肇事汽车的正面监控视频,兰县长两次向政法和公安部门批示,家属仍没有看到录像资料。

两死两伤交通事故 肇事方负主责

去年12月25日13时许,在312国道信阳潢川县黄寺岗镇史寨村张营组发生一起车祸,事故造成张甲(女,9岁)和史甲(男,5岁)死亡,史乙与史丙受伤。

7月18日下午,映象网记者见到了受害者家属,他们讲述了事情经过。据死者家属张满有介绍,当时受害者等人乘坐史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一辆车牌号为豫S3F888的奔驰越野车沿312国道由西往东行驶。两车发生相撞,致两死两伤的惨剧。

当年12月31日,信阳市潢川县交警大队出具该起事故的认定书,认定结果是奔驰越野车负主要责任,电动三轮车负次要责任。在该事故认证书上,交警明确指出肇事司机是芮长城。

围观群众:肇事司机不是同一人

7月23日下午,映象网记者联系了当天路过事故现场的史寨村村民侯正贤。他说:“我当时正好路过那里,下来的司机个子不是很高,是个黑黑胖胖的中年人。后来我去交警队见到的那个人,个子高些、瘦些、年轻些,明显和出事那个司机不是同一个人。”

映象网记者在该案件的《涉嫌交通肇事罪道路交通事故案卷目录》里,并未看到交警部门采用侯正贤的证词证言。

一份笔录与其他证言互相矛盾

据张满有向映象网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事故发生后,所谓的“肇事司机”芮长城与办案警察、一中巴车司机及售票员的笔录明显有矛盾之处。

据“肇事司机”芮长城的笔录显示,事故发生后他吓昏了,是交警和当地派出所民警开着警车将他带到了黄寺镇派出所。

而办案交警汪家勇、刘涛,桃林镇大巴司机王磊及售票员罗俊敏的笔录均显示,当日“肇事司机”芮长城是坐大巴带到黄寺岗镇派出所的。

面对映象网记者采访时,张满有说:“既然笔录表述不一致,说明有一方或两方在说谎。交警队居然犯如此低级的错误,说明他们在试图掩盖什么。”

家属质疑:28个监控为何都看不清

据了解,事故发生一周之后,张满有从交警那里看到了两个事故现场的监控。但两个监控都是汽车的后面,这就无法看出当时的司机是谁。

事发后,死者家属要求查看肇事车辆的正面监控视频,交警说有些监控坏了,有些看不清。受害人家属在事发当天口头要求交警队调查收集潢川宾馆到事发地点沿线的监控摄像头,而公安机关不予调取。

案发第四天,受害人家属又以书面提出申请,并书面附沿途28处对外有监控探头的具体地点,而公安机关仍未调查收集。为此,受害人多次要求交警队调查收集,而交警队办案人员始终不予采纳。

“我就不信,这28个监控都坏了,那 ‘天网’工程岂不是个摆设?如果遇到其他事故或重大案件,警察怎么办?”张满有说。

在事发后一个月内,死者家属两次向潢川县长兰恩民反映,要求看肇事汽车的正面监控视频,兰县长分别向政法委和公安部门批示,家属仍没有看到录像资料。

检察机关两次退补仍不落实

据受害者家属诉讼代理人汪律师介绍,该交通肇事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公诉科,家属不仅提出书面申请,而且又提供证人侯正贤到检察院公诉科作证,证人证实芮长城不是当天肇事车辆的真正司机,而是另有他人。之后,公诉科两次退补,要求交警队办案人员调查收集对有监控的地方调查、收集监控探头摄像,对没有监控探头摄像的说明原因,而交警队仍拒不提供。

潢川公安局:有质疑可请律师指证

7月24日上午,映象网记者采访了潢川县公安局局长杨昭彬。关于此案,他的解释是,公安机关办案,是严格按照程序操作的,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死者家属对案件的疑点,可以通过律师在法庭上进行指证。

关于此事,映象网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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