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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业资讯:晋中刑事申诉律师,检察院可以举报老赖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军sir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7 17:30:46

“我终于不是‘老赖’了”

河南博爱:检察监督查明真相还申请人清白

“在你们的公正监督下,我终于不是‘老赖’了,我这次是专程来给你们汇报生活新变化的……”近日,河南省博爱县检察院来了一位特殊的“客人”——家住山西省晋中市的周某。与以往不同的是,他这次来不是申诉,也不是反映问题,而是专程来感谢检察官。

2019年10月8日,周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无法正常使用就去银行查询,发现银行卡已被河南省博爱县法院冻结,还被划扣了近3800元。更让人震惊的是,他本人还上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成了一名“老赖”,不能乘飞机,也不能坐高铁。为此,他第一时间赶到了博爱县法院。

经问询得知,自己被牵连进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莫名其妙地拖欠了某企业十几万元货款。周某被该企业起诉到法院后,2018年6月,法院判处周某应于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的2笔货款以及违约金、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近14万元。周某发现自己银行卡不能使用时,案件早已进入执行环节。

周某向法院申诉,法官建议他去公安局报案,等公安机关立案后拿着立案回执单到法院申请再审。周某立即到博爱县公安局报警,可从派出所到刑警队又到经侦队,就是立不了案。经过几天的奔走,毫无结果,周某感觉没有颜面回家面对家人,心情糟糕透了。

正当走投无路之际,周某听一名律师说,可以到检察院试试。他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了博爱县检察院。该院立即对其诉求以及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登记。经过初步审查,检察院于2020年6月27日正式受理了该案。随后,承办检察官调取有关卷宗,并进行走访调查。

检察院经过调查后发现,周某所在公司的考勤表证明其不具备与案涉企业签订合同的时间,且案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确定周某和与他们签订合同的“周某”为同一人。与此同时,经焦作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与涉案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的“周某”署名字迹与周某书写字迹并不是同一个人书写。

此外,据周某介绍,他曾有两个身份证,旧身份证在湖南浏阳某工地仓库丢失,很可能被人捡到后冒用。他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一则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身份信息有可能被一个名叫刘某的熟人冒用。为了得到印证,承办检察官与周某又一起来到刘某曾供职的某建筑公司,经公司老板辨认,与案涉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的正是刘某。

检察院据此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立案通知书》,并将刘某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制作假身份证件实施诈骗活动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8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立案侦查,同年11月13日,刘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对冒用“周某”名义与企业签订合同并书写欠条一事供认不讳。

检察院经过紧锣密鼓的审查和调查,周某与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监督案也有了结果:2020年9月1日,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书认定民事主体错误,致判决结果错误为由,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于同年9月28日作出再审裁定。同年12月4日,法院依法作出改判,认定周某与某企业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法予以纠正。检察机关还通过执行活动监督,督促法院纠正错误执行行为。2021年1月7日,周某的名字终于从“老赖”名单中移除,被划拨的近3800元也被执行回转。

满腹委屈,一朝得雪!在博爱县检察院,周某深有感触地说:“对于老百姓来说,被法院错误列为‘老赖’足以压垮全家。现在我的生活和工作都回归正常了,我可以随时坐高铁回老家看望父母。真心为博爱县检察院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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