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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资讯:蓟县刑事事务律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答辩状范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传奇之子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7 15:25:01

为强化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近日,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的刘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召开公开听证会。蓟州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戴红心主持听证会,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共3人应邀担任听证员,区林业局专业人员、当事人家属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参加听证。

听证会上,第五检察部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20年某月在蓟州区某水域以投撒毒药的方式猎杀水鸟,造成99只鸟类死亡。经鉴定,被猎杀的涉案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价值26600元。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过诉前公告程序,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面对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社会公共利益,蓟州区检察院拟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听证员在向承办检察官、张某家属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详细提问案件相关情况,充分研判评议案件后,认为该案事实、证据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觉得那么多鸟,抓两只能有多大事,还有一些人觉得因为捕鸟而被抓住的人很少,判刑也都比较轻,存在侥幸和不畏惧的心理。”承办检察官介绍说,“一些人以为野生鸟类只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可以随便捕猎用以买卖、食用。”

“野生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本地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持生态环境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刘某滥捕乱猎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这个行为更恶劣。必须通过司法工作增加此类违法犯罪的成本,才能警示和震慑后来者。”区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表示充分肯定。

“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禁止野生动物交易、保护珍稀野生动物仍然任重道远。检察、审判、行政三大机关还需要继续深化合作,形成联动联防保护合力。”戴红心检察长说。“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就公益诉讼请求、被告责任等问题加强沟通、共同研判,最大化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将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持续发挥公益诉讼的利剑作用,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履职到位,一方面对涉野生动物刑事犯罪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保护野生动物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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