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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们科普一下刑事律师口头承诺,嫖娼当证人会有行政处罚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葬爱家族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7 12:14:17


一、问题由来


今日,接一当事人咨询:几天前,接到派出所电话通知,因其曾到某会所消费并有付款记录,故要求其前往配合调查,并且电话里承诺:仅仅是作为证人询问,不会处罚的,因为目标是场所里的组织者而非前往消费的客人。因当事人当时的确也只做了一所谓“打飞机”项目,而自己的确处于认知的偏差以为此项目并不违法,加上又得到了允诺,并深信“中国人不会骗中国人”,于是前往并一一娓娓道来。最终的结果,当事人不被处罚的口头承诺并未实现,被以涉及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其也属国企职员,处罚记录无疑一定时炸弹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特咨询能否进一步采取措施维权?



二、律师解答


无独有偶,今年上半年就曾遇到一问题有几分相似的当事人A,案情如下:因与一组织卖淫的团伙存在交易记录,事发之后6个多月被传唤配合调查。当时就问了不同职业的两个人:警察朋友和律师,得到的回复是:只是作为证人在组织卖淫案件里边进行作证,不可能被处罚的。最终,当事人A因涉嫌嫖娼被公安处以治安拘留十天罚款五千元。现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只当证人不处罚?


先说答案。法律层面而言,这种可能性是没有的。为什么会这样会这么说,原因在于:虽然,前往消费的客人在组织卖淫案件里是一个证人,作为基础证据支撑组织者涉及组织卖淫罪,也只有通过查证客人的嫖娼行为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过,除了整体案件定罪以外,另外一个维度考虑,嫖娼人员、卖淫人员之间的交易则是治安违法行为,违法自然必须追究,办案机关必须受理登记并依据《治处法》进行处理,而不能直接免于处罚,办案人员并无相关权限。而且,目前实践中,此类案件即便公安对到案的证人不处罚,案卷到检察院之后,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会坐视不管,也会要求公安处罚并且将处罚决定书附卷。


换一个角度来说,别说在类似案件里,涉嫌嫖娼人员并非受害者而仅仅是案件里的一个环节,法律上并无任何放过一马的法律依据,更应该免于处罚的一类,“仙人跳”案件里的受害人,本身是敲诈勒索案件里的受害人,被敲诈得体无完肤更应予以特别关照,而且免于处罚自然有助于鼓励受害人报案从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但实践中,若受害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并查实,则同意也是要处罚的。


2.能否提行政诉讼撤销处罚?


前面提到,当事人系国企职员职业生涯还很漫长,而处罚已经作出且涉及品行方面,虽暂时单位尚不知悉但无疑是一定时炸弹。因此,当事人尤其关心被欺骗这个点能否发挥作用从而推翻处罚决定。结合整个案件事实,个人认为,通过行政诉讼推翻处罚决定的希望很渺茫。


第一,事实途径。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撤销处罚决定,所倚靠的两条腿不外乎事实和程序两个途径。就事实认定方面,目前存在的证据包括:技师的供述、转账记录、包括前期的微信沟通记录,另外就是当事人一份不实承诺之下作出的供述。若当事人所供述的的确系虚假,则自然可以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寻找矛盾之处进行攻击,毕竟虚假的东西是无法圆场的,会露出蛛丝马迹。但问题是,的确存在相关行为,而进一步延展,其他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不说完全印证至少也基本印证,因此,虽然当事人的供述系受到欺骗甚至引诱后作出的,但将供述直接排除(类似于将笔录销毁不使用)可能性不大。


第二,程序路径。通过程序问题来推翻处罚决定,一般只要严重程序违法,比如一人单独调查取证、传唤时间超24小时等,法院才会做出撤销处罚决定的判罚。因案发地系一线城市,办案数量多所谓久病成医,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办案水平自然不用多少,一般来说,很难找到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就当事人主张的受到欺骗的事实,一是证明存在欺骗行为上并非易事。退一步说,即便能证明办案人员存在诈骗的事实,但就起欺骗行为对于当事人权利损害而言,不大可能认为程序存在严重问题,支持撤销处罚的可能性较小。


20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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