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科普了一下西青刑事诉讼律师推荐,一面锦旗一个故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楚总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7 07:25:55

谢谢检察官对我的帮助,让我有了取保候审的机会,能够及时照顾我的家人。感谢西青区检察院公正执法、无私为民!

送来锦旗的当事人刘某

锦旗不仅是赞誉,是鞭策,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希望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谨言慎行,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我们会继续主动作为,听民声,访民情,解民难,为人民解忧。

副检察长张为民

案情回顾

案件事实基本情况

当事人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羁押于西青区看守所。被逮捕后,刘某委托律师向西青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受理犯罪嫌疑人刘某申请后,承办人仇虎明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

通过查阅案卷、提讯当事人以及听取律师意见,仇虎明了解到:当事人已经对被害方予以赔偿,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方出具了谅解书,社会危害性不大;当事人又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家中尚有未满一周岁婴儿,是家庭唯一收入

对该案情事实、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等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后,承办人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办案机关也接受了建议,对刘某予以取保候审。

看到这里

一个关键词一定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羁押必要性审查

这事听起来怎么这么专业!

这能和我们有什么关系?

如果这样认为那就大错特错了,

这项检察职能和犯罪嫌疑人及

家属们最最关心的

一些问题都有很大关系——

比如说:

*我是XX家属,我什么时候可以见到他

*XX可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普法

小课堂

羁押必要性审查

定义

羁押必要性审查,指的是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办理。

在押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申请人可以是:

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有权利。

向哪里申请:

在押人员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西青区检察院

长按指纹 > 识别图中二维码 > 添加关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