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实事观点讯息:镇江有名刑事上诉律师谁厉害,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案子用哪个法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碧涛阁主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6 12:21:39

扬子晚报网12月7日讯(通讯员 谢丹 吴安娜 记者 万凌云)7日一早,家住镇江丹徒区高桥镇的潘大爷踏着上班的点赶到丹徒法院辛丰法庭,并将一面“公正执法 清正廉洁”的大红锦旗送到了法官罗晓文的手中,对其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判决表示感谢。7日记者从丹徒法院获悉,潘大爷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被告之一,且涉案值近30万元。

院方介绍,2017年,被告蒋某与被告方某口头约定,由方某对蒋某所有的位于丹徒区高桥镇的房屋进行翻修,并在房屋西侧另新建两间房屋。因房屋翻修需要将外墙壁上原有的水泥石灰铲掉后贴瓷砖,方某就联系到经常为其提供劳务的被告潘大爷,潘大爷又联系到原告杨某及案外人嵇某,由二人具体负责施工。

后杨某、嵇某来到蒋某家铲水泥石灰,方某为二人提供了脚手架,当日下午,杨某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先后两次被送往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杨某迟发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两侧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另查明,杨某、方某等人均不具有瓦工资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中,被告方某承包蒋某房屋墙壁贴瓷砖并新建两间房屋工程,铲除原房屋墙壁上的水泥石灰是贴瓷砖的前置事项和附随工作,且原告是被告方某通过潘大爷喊来务工的,铲水泥石灰的脚手架也是方某提供的,故应认定杨某与方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

杨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方某在安全管理、工作安排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蒋某将房屋修建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工匠资质的被告方某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杨某系在铲水泥石灰过程中从脚手架上跌落而受伤,自身对危险疏于防范,存在过错,故适当减轻方某、蒋某的赔偿责任。

而由于潘大爷仅是原告杨某与被告方某之间劳务关系的联系人和介绍人,其与杨某之间没有形成劳务关系,杨某的劳动报酬不是潘大爷实际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潘大爷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原告的主张和举证,法院确认其各项损失共计293920.39元。同时,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由被告蒋某、方某对原告杨某的损害分别承担15%、55%的赔偿责任,即分别赔偿44088元、161656.2元,并驳回原告杨某对被告潘大爷的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其他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镇江中院,近日镇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