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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解读:铁岭刑事纠纷律师收费,铁岭警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时候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6 06:35:02

冰冷的刀锋刺入腹部,民警陈强一手捂住伤口,另一只手扭住犯罪嫌疑人手腕,努力试图夺下凶器,但终因失血过多倒在了冷雨中的街道上。在他身边,另一名战友在还与凶手激烈的搏斗……这不是电影情节,而是一起真实的、震惊铁岭全市的袭警案。近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方建议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尹作湖的刑事责任。

2019年5月13日凌晨1时30分许,铁岭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民警陈强、袁成龙接到110指令,赴银州区一户居民家中处理纠纷。出发时,今年50岁的陈强没有想到,这是他最后一次出勤执行警务,他再也看不到还有不到一个月就要参加中考的双胞胎儿子,而在昨天他还与家人欢聚一堂,共度了温暖的母亲节,几个小时候,自己就倒在了血泊中,再也没有醒来。

惶恐中,前妻无奈报警

“我其实很反对他到家里来的,但是没有办法,他有钥匙,自己打开门就来了。”赵丽平(化名)作证时说,她与前夫尹作湖2000年就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尹作湖仍然不时到她家里来吃住,还经常酗酒,酒后闹得很凶,不止一次地辱骂殴打自己。“他这个人平时还可以,正常人一个,但是喝完酒就不一样了,谁也不认,跟谁都能打起来。

今年5月12日,尹作湖又来到赵丽平家中吃晚饭,喝了些白酒,后来困劲上来,便进里屋睡觉。睡到半夜,由于赵丽平和儿子争吵,尹作湖被吵醒后大发脾气,将儿子赶了出去,气呼呼地坐下来继续喝酒,边喝边斥骂赵丽平和前岳母。赵丽平见他又要闹事,便要求他离开,尹作湖根本不理。赵丽平没办法,只好几次出去躲避。

闹到快半夜了,一直处于惶恐之中的赵丽平心力交瘁,只好拨打了报警电话,希望警察将尹作湖劝离。

劝解后,热心警察反遭杀害

接警时已是半夜,外边还淅淅沥沥地下着细雨,民警陈强和袁成龙还是很快赶到赵丽平家,耐心了解了事情经过,开始劝尹作湖离开。

尹作湖见赵丽平找来了警察,认为她小题大做,情绪十分激动。而且尹作湖坚持认为这就是自己家,他来回在屋里走动,挥动着手臂大声叫嚷,吓得赵丽平母女不断躲避。陈强让赵丽平找出房产证,确认房屋属赵丽平所有,反复劝导尹作湖尽快离开,尹作湖又闹了一阵,见没有效果,便答应离开。

“我们通过调取袁成龙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发现尹作湖下楼前摸了一下右边的裤兜,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细节”。 铁岭市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助理马哲介绍,此时尹作湖应当已经动了杀机,他后来刺向陈强的那把折叠刀就是从这个裤兜掏出来的,他的这个动作,是在确认作案工具是否带在身上了。

陈强见尹作湖赤裸着上身,便好意提醒他外面还在下雨,问他需不需要穿上衣服,尹作湖回答说不用。陈强提出后半夜打车不方便,可以把他送回家,尹作湖未置可否。

尹作湖供认:“当时,警察非要让我走,我很生气,非常恨这两个警察,来到楼下,我偷偷地将折叠刀掏出来藏于背后并打开。”

陈强拉开车门,转身再次询问尹作湖是否需要坐车,但他的关心换来的却是凶残的刀锋,尹作湖狂吼一声: “你是不是找死? ”随即持刀猛地扎入了陈强腹部。 袁成龙立即上前与尹作湖搏斗,陈强忍痛上前协助,并高声提醒袁成龙夺刀,袁成龙用胳膊锁住尹作湖将其摔倒压住,尹作湖狂性大发,又向陈强挥刺数刀,索幸没有刺中。此时陈强因失血过多,倒在了警车旁。

尹作湖一直做搬运工,身体壮实,且此时上身赤裸,难以控制,他奋力挣扎,多次喊叫要杀了袁成龙,被夺下凶器后又挥拳击打袁成龙头部。

尹作湖挣脱后逃向附近一栋居民楼,后被赶来增援的公安干警抓获。

陈强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腹部受锐器损伤,腹主动脉破裂致大出血。袁成龙受轻微伤。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快捕快诉严惩凶手

案发后,铁岭市检察院指派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对此案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取证,抢占案发后搜集证据的关键时期,将执法记录仪、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收集固定。同时,就证据收集方向、取证合法性等提出20余条指导意见,有效提高了侦查效率,保证了证据质量,为批捕做好了充分准备。

5月16日,侦查机关提请审查逮捕,铁岭市检察院依据依法从严从快原则,在前期扎实的证据基础上,于5月17日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公安干警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杀害,影响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各界反响强烈,舆论压力也很大,作为入额领导,我应当带头办理这样的重大案件。 进入审查起诉环节,铁岭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海军主动要求承办此案,当他了解到尹作湖的家属对其犯罪行为极其失望,没有聘请律师时,就及时为尹作湖申请了援助律师,保障其合法权益。

经查,尹作湖本人无精神病,其父母等长辈也无精神病史。

办案人讯问时,尹作湖表现出心存侥幸、避重就轻的心理,狡辩自己伤害陈强后,曾有救护被害人的意思表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方仅用10个工作日就将该案起诉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尹作湖为泄私愤,持械攻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行为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铁一般的证据,特别是案发时执法记录仪内记录的案发过程,尹作湖的畏罪侥幸心理被彻底击溃。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等待被告人尹作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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