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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刑事案件律师收费官司输了怎么办,打官司对方赢了,对方的律师费谁出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艾欧尼亚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5 15:07:57


一、现实状况


“打官司,请律师”已经不是新鲜事情了。赢了官司,能不能要求对方赔偿律师费,成为当事人关心的热点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对此提出过建议、议案和提案,要求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1][2][3][4][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这一规定曾经一度让人们看到了律师费转付制度的希望。然而,截止目前,我国律师费用由谁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实践中我国普遍采用的是当事人自己承担的模式。


即便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直接规定了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部分情形。截止到本文发出之日,一共有12条规定。


二、有限转付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法释〔2020〕19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法释〔2020〕19号修正。)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21〕2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二)证券纠纷类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


第二十五条 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


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侵犯人身权案件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法释〔2020〕17号修正。)


第十二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


第八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公益诉讼、环境损害类案件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法释〔2020〕20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二)清除污染以及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0号,法释〔2020〕20号修正。)


第十八条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法释〔2020〕17号修正。)


第十四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清除污染以及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虚假诉讼索赔、破产管理人失职类案件


11、《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


34.破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债权的赔偿责任。债券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募集文件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依照债券登记机关出具的债券持仓登记文件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所申报的破产债权,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确认。因破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而导致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合理支出以及由此导致债权迟延清偿期间的利息损失,受托管理人另行向破产管理人主张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2、《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法〔2021〕287号)


30.受害人因虚假诉讼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受害人就下列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受害人为应对虚假诉讼及索赔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


三、发展趋势


通过现有规定可以看出,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案件仅限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对于最终做无罪处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辩护人产生的律师费能否由导致错案的司法机关承担,没有任何规定。《国家赔偿法》也未将该种情形的律师费纳入赔偿范围。行政案件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认为,行政诉讼中判决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律师费、差旅费、误工损失,缺乏法律依据。[8]


笔者注意到在有些案件中,即使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过错方、违约方、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也不被法院支持的情形。同时,笔者也注意到有些没有约定律师费承担方式的案件,法院根据一方的主张以“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维护权利的合理支出”等理由酌情支持的。[7]但这些案例仍然是极少数。而且,通常是原审法院支持之后,上级法院以“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不做深入分析。[9]


从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趋势来看,[10][11][12]对于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是合理的,律师费转付制度迟早会建立、健全。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405号建议的答复》(2016年9月18日)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944号(政治法律类409号)提案的答复》(2018年6月13日)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694号建议的答复》(2018年7月25日)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85号建议的答复》(2021年7月5日)


[5]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1年1月22日)


[6]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1年12月20日)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期——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23日)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民事裁定书。


[10]参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五)》(2018年11月8日)


[11]参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八)》(2020年7月10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法发〔2021〕25号)第21条。


——作者介绍——

刘涛 • 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爱好关注并思考相关实务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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