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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龙菇凉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4 19:05:10

关于全面征集

涉网黑恶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领域持续纵深开展,全面整治信息网络领域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严厉打击信息网络领域犯罪活动。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要求,宁波市公安机关将持续开展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互联网黑恶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举报重点


(一)网络“裸聊”敲诈犯罪


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用言语刺激或淫秽视频、图片等引诱被害人进行“裸聊”,并同步录制被害人“裸聊”视频,通过诱导被害人下载安装木马软件盗取通讯录等信息,最后以发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网络“套路贷”犯罪


利用信息网络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网络“软暴力”催收犯罪


以讨要债务为目的,通过虚拟网络电话等网络通讯手段进行高频度骚扰,致使被害人及其联系人手机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群发软件发送辱骂文字、侮辱性图片骚扰被害人及其关系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恶意索赔犯罪


利用信息网络以维权打假为掩护,通过购买、持有众多非本人实名电商平台账号,批量购买目标商品,以商品存在瑕疵、宣传用语使用“极限词”等借口,以差评或投诉为要挟,恶意向商家索取赔偿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舆情敲诈犯罪


无资质的媒体经营人员、网络传播平台及公众账号以新闻媒体或者记者等名义利用信息网络,打着“舆论监督”旗号,以持续发布或删除虚假捏造、扭曲事实的帖文相要挟,实施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网络水军滋事犯罪


利用信息网络组织或雇佣水军威胁、恐吓、辱骂、诽谤、滋扰他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破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暴力传销犯罪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工作介绍、恋爱交友等信息,诱骗被害人进入传销窝点,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控制,胁迫被害人参与传销活动、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大肆实施传销、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2

举报要求

Part.1


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可包括受害经过,提供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有效网址、链接、网页截屏、网上交易记录、相关APP名称及安装包、相关社交软件账号、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物证书证等材料。

Part.2


举报人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

Part.3


对举报者、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3

举报方式


宁波市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110或0574-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海曙区鼓楼街道西北街11号

来访地址:宁波市公安局人民来访接待室


海曙公安分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574-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海曙区白云街239号海曙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江北公安分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574-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江北区倪家堰路568号江北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镇海公安分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镇海区永平西路166号镇海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鄞州公安分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574-、0574-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鄞州区惠风西路10号鄞州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北仑公安分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574-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北仑区明州路777号政法大楼北仑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奉化公安分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574-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奉化区长汀西路500号奉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415办公室。


余姚市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余姚市梨洲街道巍星路梨洲警务室刑侦大队


慈溪市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574-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慈溪市孙塘路349号慈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宁海县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桃源商务楼D栋2002室宁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象山县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何家村象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凡检举、揭发涉网黑恶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浙江省黑恶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敦促涉网黑恶犯罪嫌疑人立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凡是包庇窝藏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毁灭或伪造犯罪证据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宁波市公安局扫黑办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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