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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资深介绍:新乡本地延津县刑事律师法律咨询,中原银行有风险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苏荷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4 13:41:25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关于伪造他项权证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原新乡市水利局钻井队队长崔某指使他人,为两家公司办理了虚假的房产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证,先后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216.HK)两家支行骗取了总计2600万元贷款,并至今尚有2446.73万元未能归还。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豫07刑终169号)显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田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6)豫070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本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豫07刑终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豫07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7日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9年10月17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刑事裁定。

2013年7月,被告人崔某指派李绍庆带领中原银行新华支行的信贷员杜某、王某到延津县房管所、土地局分别找朱某和刘某(两人另案处理),为永安纺织公司办理了虚假的房产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证。2013年7月29日,延津县永安公司田某以伪造的房产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证作为抵押,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新华支行(原新乡银行新华支行,位于新乡市人民路与劳动路十字路口)申请贷款2000万元。2013年8月2日,该2000万元贷款转入新乡文明商贸有限公司,随后又通过多家公司将该款转走,用于偿还永安公司借款。截至2014年5月7日,永安公司共计偿还银行利息153.27万元,贷款到期后,永安公司拒不偿还该笔贷款本息。

2014年5月初,被告人崔某指使李绍庆带领中原银行卫北支行信贷员刘洪伟到延津县土地局为河南省威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办理了虚假的土地他项权证(抵押权人为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卫北支行,抵押人为威庆公司)。2014年5月6日,在新乡市北干道王村十字路口的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卫北支行处,被告人崔某用该虚假的土地他项权证【他项(2014)第021号他项权证】以威庆公司名义在中原银行新乡分行卫北支行申请办理2000万元承兑汇票(保证金1400万,敞口600万),2014年5月7日,2000万元承兑汇票办出并被使用。截至目前,该行600万元敞口仍不能偿还。

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崔某以新乡市水利局钻井队流动资金紧张为由,使用伪造的新乡市水利局勘探钻井队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以借款名义骗取河南中奥毯业集团有限公司150万元。当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立中将150万元汇入崔某指定的胡玉洁个人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人崔某拒不归还。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田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崔某、田某退赔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新华支行1846.73万元,责令被告人崔某退赔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卫北支行损失600万元,退赔河南中奥毯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50万元。

上诉人崔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没有参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原判证据不足,没有向任立中提供假的土地证、房产证,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经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崔某让朱某和刘某(两人另案处理)为永安纺织公司办理了虚假的房产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证。2013年7月29日,延津县永安公司的田川以伪造的房产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证作为抵押,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新华支行(原新乡银行新华支行,位于新乡市人民路与劳动路十字路口)申请贷款2000万元。2013年8月2日,该2000万元贷款被办出并使用。贷款到期后,除1532700元利息外,其余贷款本息未归还。其余事实与一审相同。

法院认为,上诉人崔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上诉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田某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关于原判认定崔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刘某、朱某的证言足以证实永安公司用于申请贷款的虚假的他项权证是崔某让他们办理的,原判认定崔某参与骗取贷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原判认定崔某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首先,银行工作人员许志强、刘洪伟的证言证实该笔承兑是崔某替威庆联系的;其次,根据刘宏伟证言,使用土地做担保是崔某和行长商量决定的。根据李绍庆的证言,崔某曾经让其去办理过土地评估,且是崔某让其带刘洪伟到延津县土地局办理的他项权证,在刘洪伟发现他项权证虚假时其给崔某打电话崔某让其别管那么多,知道的越少越好。再次,根据刘洪伟、胡生磊的证言,崔某将申请承兑的部分保证金转出,申请的承兑汇票办出后部分被用于归还崔某转出的保证金,并未实际用于申请承兑时所称的购买原材料。

综上,足以认定崔某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关于崔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崔某以流动资金不足为由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向中奥毯业的任立中抵押短期借款,却将款项主要用于归还欠款,直至被害人一年之后报案,崔某都未予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上,崔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新乡市中级人民法2019年10月17日作出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另有判决书显示,永安纺织公司法人代表田某也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位於中国河南省郑州市的城市商业银行,于2014 年12 月23 日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成立,银行名称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原银行的前身是位于中国河南省的十三家城市商业银行。根据《国务院关於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在河南省政府和中国银监会的大力推动和授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支持下,本行通过合并十三家城市商业银行而成。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称,持股7.01%。

据中原银行三季报显示,2019年前三季,净利润为28.42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16.7%;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8.30亿元,同比增长19.5%。截至2019年9月末,该行合格二级资本债券余额为人民币100亿元。

但有媒体认为,中原银行市场上的利好表现,似乎没有传导到资本层面。Wind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20日,中原银行在上市以来的537个交易日里,破发天数为414天,占比高达77.09%。2019年11月5日收盘,中原银行股价仅1.20港元/股,与2.45港元/股的发行价相比,跌幅已腰斩。甚至与半年报发布后,2019年8月1日的2.07港元/股收盘价相比,跌幅也近4成。

有报道称,中原银行的管理风控方面存在短板。2019年9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显示,中原银行两员工(尚某1系原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干部;尚某2系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魏都支行员工(退休))编造虚假贷款理由,采取贷新还旧方法骗取贷款4200万元。2019年8月2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尚某1、尚某2犯骗取贷款罪。其中尚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尚某2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一个月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披露了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中原银行员工人杨某私刻萝卜章,以高息诱饵,制作盖有虚假银行印章的存款证明,冒充银行存款证明骗取两位受害人共69万元,除已经归还受害者的3万元外,剩余违法所得的66万元,均被其用于炒股票、期货。中原银行证实,杨某在调查中坦言自己找朋友私刻中原银行商丘分行印章,并以个人名义出具盖有中原银行商丘分行印章存款证明的事情。由于严重违规,杨某被中原银行商丘分行开除。2019年4月12日,杨某在逃匿过程中,于诸暨市直埠镇清华鞋厂内被抓获。2019年9月23日,经法院一审宣判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共计71万元。

而在监管趋严的2019年,中原银行也是罚单不断。1月10日,中原银行鹤壁分行收到河南银监局鹤壁分局罚单,因违规办理信贷、票据业务,被合计罚款45万元。

1月14日,中原银行连收三张罚单,其中,张钊和曾庆太分别因对中原银行南阳分行魏公桥支行以贷转存应负直接责任、对中原银行南阳振兴支行以贷转存应负直接责任,被处警告;中原银行南阳分行因以贷转存,被罚款20万元。

1月15日、17日,中原银行焦作分行收到河南银监局焦作分局行政处罚,前者因延时支付吸存,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投资,以贷转存,被罚20万元;后者因所发放流动贷款资金部分资金挪用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罚25万元。

4月30日,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收到河南银保监局驻马店分局行政处罚,因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规办理票据业务问题,被罚30万元。

9月29日,银保监会网站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豫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显示,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后管理不尽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证券市场。河南银保监局对其罚款30万元。

11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漯汇检罚〔2019〕1号)显示,中原银行漯河分行未按规定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漯河市中心支局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周汇罚〔2019〕1号)显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存在未按规定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周口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11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汇检罚〔2019〕8号)显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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