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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大全:长沙较好的重大刑事案件律师收费,自建房倒塌砸死人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C恩楠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3 18:32:28

[ 克 服 困 难 ]


引 言

2022年4月29日12时24分,长沙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一栋自建房发生倒塌,

5月1日,长沙市公安局对房主吴某勇,和设计施工负责人龙某恺、任某生、薛某棕,以及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某及技术人员宁某、汤某、刘某、龚某予以刑事拘留。

5月3日,长沙市公安局对参与该自建房违规改造的吴某生、凌某兴予以刑事拘留。

截至5月6日,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目前10人获救,53人遇难。笔者对此重大事故感到悲痛不已,但是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我想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上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一些法律分析,请受害人及其家属在伤痛之余,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将来向侵权人索赔


谁 应 该 赔 钱 ?

《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警方目前通报来看,房主吴某勇设计施工负责人龙某恺、任某生、薛某棕分别作为所有人和建设队伍,难辞其咎。进行自建房违规改造的吴某生、凌某兴,如果查实其违规改造导致房屋倒塌,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如果被查实存在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情况,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某及技术人员宁某、汤某、刘某、龚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后才能判断,如果谭某宁某、汤某、刘某、龚某仅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则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受害人及其家属原则上只能向用人单位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索赔。

除了上述主体外,是否还有其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违法改造等第三人导致该自建房倒塌,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查清


应 该 赔 多 少 钱 ?

根据最新的报道,目前10人获救,53人遇难。针对已获救的10人,侵权人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针对已经遇难的53人,侵权人应赔偿前述费用(如有),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笔者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等法律法规分析具体金额如下:

(一)已经获救的10人可能取得的赔偿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支出情况据实赔偿,至少包括:诊断治疗费用、医药费、住院费等。对于将来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可等到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因此,受害人应保存好病历、诊断证明、转院治疗证明、处方、医疗费的支出凭证和发票、伤残鉴定意见等证据。

2、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工资*误工时间。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误工时间。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误工费=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因此,受害人要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或者收入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时间或者误工时间的证明文件等证据。

3、护工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果由多人护理的,需要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因此,受害人需要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明确护理人数、护理级别、护理期限等,同时保存好护理人员收入情况的证据。

4、交通费

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因此,受害人需要保存好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时间、地点和陪护人员记录,保存好相关的车船票、打车票、加油票等支出凭证。相关支出凭证需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住院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

长沙地区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60元/天。

6、营养费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受害人需要保存好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关于营养期、加强营养措施的意见,保存好营养费支出凭证。

7、被扶养人生活费

实践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名义上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但是单独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扶养年限*赔偿系数。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证明被扶养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扶养年限*赔偿系数。

如果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以长沙市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1,324元为标准,假设被扶养人为一人,在六十周岁以下且没有其他抚养人,受害人被定为一级伤残,则被扶养人生活费=41,324元/年*20年*100%=826,480元。

8、财物损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受害人的财物遭受损失的,侵权人还应赔偿损坏财物的损失。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由法院酌定,参考因素有:(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人构成犯罪的,赔偿权利人难以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175条第2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10、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年限*赔偿系数。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年限*赔偿系数。

其中赔偿年限的计算方法为不满六十周岁者以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而不满七十五周岁者的计算方式为[20-(受害人年龄-60)];七十五周岁以上者以五年计算。超过前述年限,赔偿权利人确实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

赔偿系数一般以伤残鉴定意见里的致残率为准,人体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以长沙市的2021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145元为标准,假设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为六级(致残率为50%),年龄不满六十周岁,则残疾赔偿金=62,145元/年*20年*50%=621,450元。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费用标准,结合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确定。

受害人需要去根据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去专门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并按照相关器具的标准购买普通适用器具,如果超出合理费用标准,超出部分的费用将可能由受害人承担。

(二)已经遇难的53人的近亲属可能取得的赔偿

针对已遇难的53人,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除了可以主张前述第1-9项(如果发生)赔偿外,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以下赔偿:

1、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以湖南省2020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2,356元为标准,计算丧葬费=82,356元/年*6个月/12个月=41,178元。

2、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年限。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年限。

赔偿年限原则上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而不满七十五周岁者的计算方式为[20-(受害人年龄-60)];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长沙市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145元为标准,假设受害人为六十周岁以下,则死亡赔偿金=62,145元/年*20年=1,242,900元。


总 结

目前救援人员正在积极搜集,警方也在积极调查事故原因,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人获救,事故原因也会逐渐浮出水面。请受害人及其家属在办理治疗、护理等相关事宜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将来向侵权人索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分析意见。本文可能会随着案件事实的厘清而调整和修正。



特别提示:

1、各个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千差万别,本文仅供参考,裁判观点并不必然具有普遍性和类案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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