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简单明了!安徽阜阳有实力的刑事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告法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威少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3 17:24:13

据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纪检监察网4月15日消息,近日, 颍泉区法院就阜阳市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路某,女,42岁,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路某在承办毒品刑事犯罪辩护案件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原阜阳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工作人员郭某某等人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出因行贿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法院遂以路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8年10月18日,阜阳市监察委员会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将被反映人路某涉嫌行贿问题指定颍泉区监察委员会管辖。颍泉区监察委员会初核后决定对路某留置调查而案发。

就在女律师被留置后的2018年10月29日,安徽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连冬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今年2月20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纪检监察网消息,阜阳市颍泉区法院依法对原阜阳市中级法院审判员郭连冬受贿一案公开审理。法庭经审理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连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郭连冬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郭连冬在阜阳市中级法院刑二庭担任助理审判员期间,利用主审案件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郭连冬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郭连冬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及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积极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阜阳市中级法院及颍泉区法院组织广大法官参与旁听,面对昔日同事,被告人郭连冬对公诉人指控没有异议,对法院判决真诚服判。在最后陈述时,语言哽咽的告诫:曾经和我一样站在审判席上的同事们,看看当下的我,请珍惜你们现在幸福的生活,不要像我一样,我对不起组织的培养,父母的关爱……为司法队伍抹了黑,让法官形象蒙了羞,我感到耻辱!

(以上资料来自各大网站公开报道)

投稿邮箱:dahehanjingwei@163.com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