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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科普一下湖北省十堰刑事官司律师收费标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洋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3 14:25:49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XX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本田轿车从自己经营的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某某酒店”出发,沿途经过北京路、人民路、柳林路等路段,利用车载“伪基站”无线电设备向不特定移动用户发送内容为“北京中路某某酒店油闷大虾抢先上市,烤羊腿羊排、农家小炒,烧烤凉菜任你选,新春优惠多多,吃一百送20,吃二百送40,啤酒免费畅饮869xxxx”的信息共计80032条,造成80032个移动用户通讯中断,每个用户中断时间视不同的终端型号为几秒至几分钟不等。

XX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本田轿车从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某某酒店”出发,沿途经过北京路、人民路、柳林路等路段,利用车载“伪基站”无线电设备向不特定移动用户发送上述广告短信共计150911条,造成150911个移动用户通讯中断,每个用户中断时间视不同的终端型号为几秒至几分钟不等。

XX年3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本田轿车从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某某酒店”出发,沿途经过北京中路、北京南路、车站路等路段,利用车载的“伪基站”无线电设备向不特定移动用户发送上述广告短信共计23038条,造成23038个移动用户通讯中断,每个用户中断时间视不同的终端型号为几秒至几分钟不等。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十堰无线电检测站情况说明、被告人柯某的供述、证人罗某的证言、关于“伪基站”相关问题的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时笔记本电脑上显示的条数照片截图、送检设备功能验证意见书、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身份信息及正面免冠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占用正在使用的公用通信频道,强行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餐饮广告信息,造成一万以上手机用户通信暂时中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主机一台、天线一根、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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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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