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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解读:攀枝花市好的刑事案律师咨询费用,高考最后十天备考策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村上龙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3 08:58:48

近日,仁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三名被告未把握好“娱乐”和“赌博”的分寸,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案件回顾去年5月,被告人王某、曾某因为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于是共谋合伙租赁一间茶楼组织人员前来玩“跑跑麻将”,平分利润。

随后,二人以6000元每月租赁了某茶楼作为麻将馆,但由于前来娱乐的人不多,即使有人,打牌的金额较少,导致王某等人开麻将馆能得到的“服务费”也十分微薄,于是王某便在“服务费”上动起了歪脑筋。

据王某描述,当时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让生意变好,他便让朋友来麻将馆娱乐。王某口中所谓的“朋友”,实际上就是通过各路好友认识的好赌之人,王某等人将其聚集在一起,牌打的越来越大,三人所得的“利润”也越来越多。

被告人王某等三人因此赚了不少钱,不知不觉中他们已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经核算,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该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4万3千余元,涉及赌资数额累计33万8千余元。公诉人:被告人王某等人电话邀约人员前来打底为100元、200元、500元等的“跑跑麻将”,并规定一场麻将4个小时、以麻将打底金额作为唯一基数抽600元、1500元、1800元不等的牌钱。在赌场中,被告人王某负责组织人员前来打麻将,被告人曾某负责照管茶楼,被告人瞿某受聘用为赌场记账、管账、通过微信转账为赌客取现用于打麻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曾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瞿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曾某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记账、管账、为赌客取现等直接帮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瞿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三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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