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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专业消息:山东德州刑事案辩护律师咨询电话,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August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1 17:15:47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潘晓泉)

在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自证自辩的境地,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低,但作为人权司法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面向弱势群体,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可以享受,为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确保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意见》明确提出,对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年满75岁的老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等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以下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明确要求委托辩护人但又无经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当地申请民事法律援助标准执行,经济困难证明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也可以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适用申请人经济困难声明制度。《意见》还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提供方便,免收查档费、案卷材料复制费等费用,并保证必要的时间。但是,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案件的线索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报有关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调查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书面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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