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查看热点头条:十堰厉害的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团队,浅谈刑事诉讼中的和解程序论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艳子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31 09:10:34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全新的程序,对一些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章的规定,根据本律师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体会,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愿,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当事人的和解在刑事诉讼中的三个阶段即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可进行。但一般在法院审判阶段最容易达成和解。

二、当事人和解的案件有严格限制。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此类程序。也就是说累犯不适用和解程序的规定。

三、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人民法院也可以主持当事人和解。

四、当事人和解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五、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六、和解协议最终需要人民法院确认和审查。

和解不同于我们平常认为的“花钱减刑”,那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原则和精神的。它是在被告人真诚悔罪的基础上,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就不能进行。最终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情节、社会危害性,判决是否从轻减轻处罚,是否缓刑。同时,办理好此类案件需要审判人员、律师在庭前庭后做大量细致耐心的工作,才有可能化解矛盾,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