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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资讯:取保候审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刑事责任免责情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梦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31 07:52:55

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9月6日晚,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检方和警方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新进展:检方宣布王某文不构成犯罪,不批捕;警方对其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对此,王某文案辩护团队成员、知名律师徐昕表示,刑事侦查终结意味着刑事案件终结,王某文不会因这件事再被追究刑事责任。9月7日凌晨1点,王某文已获自由,目前已踏上回家的路。

律师分析认为,对王某文处以15日治安拘留,表明其“刑事责任可免,行政责任最重”。

检方宣布王某文不构成犯罪,律师称其不会再被追究刑责

王某文是“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犯罪嫌疑人之一。

王某文与报警的女子周某同为阿里巴巴员工。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在与客户就餐后,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

7月28日12时34分,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张庄路派出所接110报警,报警人周某称前一天晚上有男同事单独进自己房间,但自己喝醉了,可能发生一些事情,希望查看酒店录像。

接警后,张庄路派出所当日受理为刑事案件,调取酒店监控录像,对房间进行勘查;带领周某前往山东省立医院进行人身检查;当天15时15分,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周某举报的男同事王某文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8月14日晚,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通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8月25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通报:近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分别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经我院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9月6日晚,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刑事侦查终结,意味着刑事案件终结,王某文不会因这件事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徐昕律师介绍,此前律师团队经反复、认真地研究,认为王某文无罪,因此反复向公安和检察机关提交了无罪辩护的意见。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介绍,检察院不批捕,一般以证据不足、不需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或者不羁押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之“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而不下“不构成犯罪”的结论。但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了“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15日治安拘留表明刑事责任可免,行政责任最重

同样是在9月6日晚,在检方做出不批捕决定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情况通报:2021年9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按照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对于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刘昌松律师介绍,治安拘留15日是行政拘留中的顶格处罚,公安机关或认为王某文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同犯罪只有一步之遥,即治安违法中最严重的,拘留15日仿佛在说,“刑事责任可免,行政责任最重”。

治安拘留会不会对当事人及子女的入学、就业有影响?刘昌松律师介绍,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会留下刑事犯罪的案底,对子女的就业、参军、入学等不会有影响。

王某文踏上回家路,刑拘监视居住天数已折抵拘留15

徐昕律师告诉记者:“王某文因为已经刑拘(刑事拘留)、监视居住一定的天数,依法折抵行政拘留15天,所以王某文9月7日凌晨1点已获自由,入住宾馆,目前已踏上回家的路。”

刘昌松律师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这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指同行政拘留程度相当的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拘传措施,由于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活动范围,强度较低,法律上一般不予折抵。

刘昌松律师介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由于治安拘留同刑罚中的拘役、有期徒刑在限制人身自由上有同质性,故王某文指定居所监视的期限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治安拘留一日。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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