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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一下广东惠州专业刑事律师咨询网站,惠州敲诈勒索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龙菇凉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30 14:11:54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东莞专业资深刑事律师唐玉娟

【辩护对象】:毛某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毛某、田某、毛某龙、周某(周某于2019年1月中旬加入)经密谋“碰瓷”后,由田某、毛某龙负责到饭店物色酒后驾车的对象后通知毛某、周某,由毛、周驾车尾随并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酒后驾车不敢报案的心理,威胁被害人交付赔偿款,所得赃款由毛某龙管理,供四人日常花销。共作案五宗,敲诈勒索所得款项合计15100元人民币。

【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

本律师在接到毛某家属的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与毛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与核实证据。在会见过程中,被告人多次向辩护人表达自己的悔意,认罪态度良好。同时辩护人发现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分析案件材料后,对公诉机关指控毛某犯敲诈勒索罪不存在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毛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存在异议。辩护人从现有的证据中分析认为:毛某只是共同犯罪的一员,四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并不存在起诉书中指控毛某是共同犯罪人员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的事实。同时从该共同犯罪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四人组成犯罪团伙,既然无犯罪团伙,当然无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一说。

辩护人就上述两点进行了着重辩护,结合被告人是初犯等情形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后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定本案不存在犯罪集团被告人毛某也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毛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之相关规定,被告人依法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经过辩护人的有效辩护,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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