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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爆料知识:滕州市聘请刑事案诉讼律师收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最高可获刑多少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马大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9 08:09:49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抓法院会判多少年?

——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裁判思路

(2022)执业经验042号

前情提要:

本文中的两个典型案例,均取自公开渠道。

案例①因经营不善公司停业,后员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该公司拖欠工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求配合调查并补发工资但遭拒。直至案发仍未支付相关工资,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②在经营公司期间,拖欠100余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2,452,204.21元。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两次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闸北区。

诉讼代表人杜某某。

被告人陶某某1。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1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杜某某、被告人陶某某1及指定辩护人李再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某某1在经营XX公司期间,因经营不善,于2013年8月19日停业。当日,XX公司员工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经查,XX公司拖欠范某某等40名员工2013年6月1日至同年8月18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64,946元。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短信等方式要求被告人陶某某1配合调查并补发工资,但陶某某1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并于2013年9月逃匿。2013年9月2日,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该公司经营地张贴《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又通过短信方式责令陶某某1支付,直至案发,被告人陶某某1仍未支付相关工资。2015年8月9日,被告人陶某某1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陶某某1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陶某某1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全部拖欠工资。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陶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的函》、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调查询问书》、《举报登记表》、《投诉书》、《调查笔录》、《XX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及照片、手机短信截图、相关员工身份资料等,被告人陶某某1的供述,XX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代管款收据》及被告人陶某某1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1作为被告单位X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陶某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陶某某1能退出全部拖欠工资,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陶某某1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退出的拖欠工资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律师解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有义务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与单位,既包括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也包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与单位。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失误而漏发劳动报酬的,不成立本罪。但是,在发现漏发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不妨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向劳动者支付了基本工资,因合同内容不明确,在奖金、津贴、补贴的支付方面产生纠纷,行为人不支付奖金、津贴、补贴的,不宜以本罪论处。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应当支付行为人仍不支付的,宜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人不支付劳动报酬,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后来经法院判决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仍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是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3、本罪的客体为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本罪的客观方面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法条将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换言之,即使行为人转移财产或者逃匿,但只要支付了劳动报酬,就不可能构成本罪。反之,只要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行为人既不转移财产又不逃匿,也可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行为的实质是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属于不作为犯,所以,上述两种类型的行为都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转移财产时,已经表明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行人没有支付能力而逃匿的不可能成立本罪。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既可能表现为不支付劳动者的全部报酬,也可能表现为不支付劳动者的部分报酬。根据刑法规定,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换言之,即使行为人转移财产、逃匿或者声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即支付劳动报酬的,不成立本罪。对其中的“政府有关部门”不宜作广义理解(如不应包括工会组织),而应解释为劳动行政部门,包括其中的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应是正式方式,包括书面方式以及通过会议方式责令。劳动行政部门个别人的口头或者电话责令,不应当包括在内,否则会造成本罪认定的恣意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②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罪名解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规定在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下面一则公诉机关指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案例,可以分析上海地区司法系统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裁判思路。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6年3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黄建荣、检察员张昌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陈永奎、张学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害人黄苏雄、董冉的陈述、证人俞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工资表,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履行责令改正催告书、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政、民事、执行裁定书、照片及相关调查材料,银行查询记录,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户籍资料等证据指控,2014年4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王某2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经营上海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期间,拖欠一百余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452,204.2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4年11月13日、2015年1月20日经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王某2于2015年1月31日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30万元后,为逃避余下200万余元应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离开公司并更换手机号码逃跑、藏匿。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2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2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2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还以被告人王某2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已取得部分员工谅解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王某2在经营某某公司期间,拖欠100余名员工劳动报酬共计2,452,204.21元。2014年11月13日、2015年1月20日,经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王某2于2015年1月31日支付部分工人工资30万元,为逃避余下欠薪,被告人王某2离开公司并更换手机号码、藏匿。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黄苏雄、董冉的陈述笔录,证人俞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某某公司工资表,告知书,催告书,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政、民事、执行裁定书、照片及相关调查材料,银行交易查询记录,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王某2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2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被告王某2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某2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予采纳。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2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2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回到题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抓法院会判多少年?作者结合办案经验,简要发表以下看法: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旦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则需要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此类案件要综合考虑职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危害后果、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研判提出充分有力的意见,才能对案件的辩护起到有效的、决定性的作用。此类案件由具有丰富专业刑辩经验的律师介入处理才能争取良好的辩护效果。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1.03.01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近似罪名:【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司法文件:

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3号 2012.01.14

三、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工作...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2012.11.26

4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被欠薪的劳动者精神失常或者死亡的;

(二)在提起公诉前不能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 2012.12.22

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构成犯罪: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劳动者或者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3号 2013.01.23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3〕93号 2013.04.17

我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2013.05.01

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的规定 渝高法发〔2013〕8号 2013.09.05

我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3〕154号 2013.11.28

(二)在我区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认定标准出台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明确的“五千元”和“三万元”作为认定标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黔高法〔2013〕230号 2013.12.13

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达一万元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五万元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2014.01.15

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202号 2014.09.17

第十三条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移送公安机关:

(一)经两次以上(电话、短信、网络媒介等方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询问的;

(二)故意设置联系障碍致使不能及时联系的;

(三)经公示催告拒不按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

(四)明知有支付劳动者报酬责任未履行,仍离开用工所在地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五)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六)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七)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 冀人社发〔2014〕36号 2014.11.19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按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3〕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为: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00号 2014.12.23

一、 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二) 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2013.05.13

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四万元以上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高法发〔2015〕4号 2015.03.03

我省执行“数额较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2017.01.01

5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公通字〔2017〕12号 2017.04.27

七、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4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1.25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关注名单",是指存在较重不良行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四)存在以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7.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但数额未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第七百二十四号 2020.05.01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 2020.07.22

3.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三是依法慎重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灵活采取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协调追欠追赃垫付等形式,既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20〕9号 2020.09.01

三、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共76种)。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2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第276条之一)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 2022.01.01

第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

本文所有内容均为作者个人办案研究的观点分享,数据均取自公开渠道,不保证其原始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权威性,仅供读者参考。同时鉴于司法案件中个案化的差异、办案地区内部规则的不同,文章中的观点并不构成具体的建议,也不代表作者所执业律所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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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钰淇 律师

202 2 年 10 月 3 日

地址:上海市吴江路31号东方众鑫大厦17层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

周钰淇,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职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民事案件:

* 周某涉嫌诈骗罪判处缓刑案

* 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案

* 李某涉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案(已取保)

* 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已取保)

* 王某2涉嫌开设赌场罪案

* 徐某与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 王某2与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邓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 蒋某与陈某租赁合同案

* 白某与候某、河南省某汽车运输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许某与某水利局、某乡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王某与海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海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樊某与某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秦某与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徐某等与滕州市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 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橡胶有限公司、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案

* 河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 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某、张某、韩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 彭某与中国西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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