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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叙述一下深圳立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行榜,公司想辞退员工,故意调换工作岗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王中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8 15:30:58

东莞时间网讯男子周某假冒银联工作人员,以检修POS机为借口,暗中调换两家珠宝店的POS机,使店家近28万元的交易额被转到自己账户。

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被责令退赔受害店家损失。

2015年8月20日10时许,28岁的贵州男子周某来到清溪一家珠宝店,冒充银联工作人员,以维修POS机为由,趁店里员工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POS机调换了店内的POS机。

当天,店里用调换后的POS机进行了交易,销售额16万多元。但令店里奇怪的是,第二天早上,有其他银联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店里做POS机维护,并告知他们,昨天刚换过的POS机有问题。珠宝店老板觉得不对劲,一查银行账目,发现昨天的交易金额并未到账,遂报警。

同年8月21日13时许,周某来到大岭山一家珠宝店,以类似手段调换珠宝店内的POS机。27日21时许,店里发现刷卡的11万多元没有到账,随即报案。

同年9月8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东城将周某抓获,缴回部分赃款5万多元。法庭上,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赃款按受损比例赔偿给两受害店家,并责令周某继续退赔两受害店家剩余损失。

律师释法

偷梁换柱图非利 天网恢恢法难逃

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廖丽慧表示,本案周某属于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周某涉嫌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或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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