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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刑事申诉律师咨询(济南槐荫区律师事务所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徐诺心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4 06:49:54

济南市槐荫区刑事申诉律师咨询(济南槐荫区律师事务所咨询)

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2015年7月6日7时许,在本市槐荫区经十路27355号院内4号楼前,李某某与刘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厮打,后李某某将刘某某推到在地,致其L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之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赔偿刘某某30000元,刘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2015年10月28日,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2016年5月9日槐荫区检察院对李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2016年5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管制三个月。李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服该刑事判决,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其申诉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驳回其申诉的处理结果。申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8日,以案发时的供述系在失忆状态下做出,不是案件发生的事实情况;刘某某的伤不是申诉人造成的;当时的监控资料系公安机关办案人伪造,申诉称自己无罪为由,向槐荫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受理李某某申诉后,承办检察官去法院调取了原案卷宗材料,对全案卷宗进行了全面审查;同时与原案侦查机关办案人、公诉人、审判办案法官进行了全面沟通和了解,针对申诉人对公安机关办案人调取监控资料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观看了随侦查卷宗移交到法院的监控录像资料,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拍摄现场照片资料。就申诉人申诉的焦点证据,监控录像资料,办案检察官以院名义向槐荫法院发出申请公函,经法院领导批准,通过档案室复制了原案唯一电子证据光盘,不存在申诉人反映的法院版,公安版视频。办案人首先对监控视频的调取程序对公安办案警官进行了调查,认为程序合法。通过观看视频,确认画面流畅、播放读秒连贯,无任何申诉人反映的录像剪辑、拼接制作迹象,认为两人的打架过程的监控录像与原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申诉人在原案的供述情况基本吻合,同时办案人去案发现场考察并拍照,证明案发现场自然景观与监控所示一致。

申诉人李某某提出在原案的供述,是因为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被对方打一耳光后,导致申诉人失忆以后的供述,不是案件发生的事实情况。综合全案的证据分析来看,李建设在原案中的多次供述思路清晰,且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吻合,与监控录像所示画面一致,是客观真实地,其在原案中主动达成自愿调解,退赔,给对方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并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真诚悔罪,被认定为自首,该申诉人在申诉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综合全案证据分析,被害人的伤情在原案中有在场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多次供述以及监控资料予以证实,系该申诉人所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依法审查认为,原办案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调取证据程序合法,法院判决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面对申诉人的坚持和纠缠,且情绪激动,郭一星检察长亲自接访进行释法说理,也不能使其其服判息诉。为了探索多元化解决信访途径,槐荫区院就该案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原案公诉人、审查案件办案人及特邀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申诉人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代表到场旁听。听证会上,申诉人详细陈述了申诉理由和依据,原案公诉人阐述了原案的诉讼经过及原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并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疑问进行了释疑解惑;公安机关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监控证据伪造情况进行了调取证据说明和解释工作;审查案件办案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情况及案件办理情况作出了有理有据的通报和解释,并在听证会上播放了案件的关键证据即监控录像及案发现场照片。听证员就申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提问,围绕原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判决情况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独立评议。其中处理过多起医疗事故纠纷的政协委员针对其坚持自己失忆的情况进行了医学方面的心理疏导。经过公开听证,五位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同时,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针对听证员的意见及时从法理、人情等多角度对申诉人进行了释法说理、释疑解惑,给申诉人打开了心结,申诉人表示认同评议结果,认为可能是自己的记忆出现了问题,当场表示服判息诉,并对槐荫区检察院举办这场听证会多次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是多元化解决信访矛盾的新途径,也是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主要形式之一,是通过公开办案的方式,请第三方听证员评议,用当事人“看得见、听得懂、能评价”的方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槐荫区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有针对性的开展各项调查工作,将工作做细做实,做足做全,同时针对申诉人的诉求及自身性格及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有针对性的选择听证员,使听证工作事半功倍。本案中,办案检察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为了做好群众的释法说理和息诉工作,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由原案承办人及申诉案件承办人分别将案件办理过程及相关证据进行充分展现,针对申诉人的疑问,逐一进行解答,充分的进行释法说理。其中处理过多起医疗事故纠纷的政协委员针对其坚持自己失忆的情况进行了医学方面的心理疏导,再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的积极参与,现场提问评议,说理解释,以及参与律师作为第三方在法律层面的说理辨析,将案件以全景的方式向申诉人进行了呈现,不仅让申诉人心中的疑惑得到了充分的解答,心结终于打开,也使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更加了解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感受到了检察机关“民有所呼,检有所应”的工作态度,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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