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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专业刑事大案律师排名(辽宁刑辩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只为大大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1 17:42:55

辽宁省专业刑事大案律师排名(辽宁刑辩律师)


韩哲,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职务犯罪辩护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编者按:2022年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世航律师事务所组织刑事部和民事诉讼与仲裁部的部分律师,针对全国优秀公诉人田莹为夫公开喊冤事件召开圆桌会议,对此事件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现将圆桌会议争鸣观点与反思予以整理,以飨大家。


圆桌会议主持人:王鹏翠 律师

为什么要喊冤?

因为有人认为权利受到了侵害,感觉受到了不公正地对待……

为什么会关注?

因为许多个体曾经被历史的车轮碾压过、误伤过……

为什么要反思?

因为每一个人都希望翌日清晨能自由自在、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田莹,2008年被评为辽宁省十佳公诉人,2010年获第四届全国优秀公诉人称号。田莹的爱人顾春义律师因涉嫌刑事犯罪,最近连续发表了《全国优秀公诉人向全国律师朋友请教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全国优秀公诉人为律师丈夫喊冤之程序违法》《全国优秀公诉人为律师丈夫喊冤之“钥匙扣案”回应》三篇文章并在网络形成舆论。北京市世航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的各位律师认真研读了上述三篇文章,并召开了圆桌会议,对这一现象进行讨论与思考。

一、为什么要圆桌会议讨论?

韩哲律师

田莹是全国优秀公诉人,她本人及其所提到的案件迅速形成了一个舆论热点。这次她公开的喊冤,主流媒体几乎是没有什么大的反应,教授们的发声也非常少了,现在关心这个事情并敢于发声的,还是律师,这是我们看到的非常有趣的一个现象。

这个案件有些特殊之处,因此很有必要进行讨论。第一,田莹她本身的身份比较特殊——全国优秀公诉人,是司法机关辛辛苦苦培养出来的业界人才;第二,这个案件牵扯到涉黑涉恶案件办理中的一些问题;第三,田莹的丈夫涉嫌黑恶犯罪,他本身也是一名律师。这个案件敏感词比较多,作为律师来说,我们尽量客观、理性地把分析这个案件。对这种热点的案件,我们律师要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断。


韩哲 律师

二、从网络上公布的材料来看,顾春义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网络评价的依据和尺度在哪里?

贾悦斌律师

田莹写的都是基于她所见所闻及自身感受而写的事实经过,这个事实和她引用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差异还是比较大的。仅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来看,法院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我认为判决是正确的。

但我看田莹说这个案子给顾律师判了5年多,妨害作证罪能判5年吗?为啥按虚假诉讼罪判了,我就不理解。但一审法院肯定是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说明,但目前的材料我们是不得而知了。

现在这几年很多案件,网上喊冤成为一种趋势,但让子弹飞一会后,一会儿发现与最终的真相还是存在较大差距的,但无论如何通过这种形式,也是让一些受委屈的群众有一个发声的渠道。

作为法律人,对待这种网上喊冤,不要轻易地得出一个比较“满”的结论,毕竟这是一方的片面之言,而整体上看,这个案件如果经过法院一审二审这个程序下来,过了那么多手,如果在证据上没有问题,就很难说裁判的结果是有问题的。

但是现在在网上的这些喊冤的东西里头,如果说程序上他提不出来程序违法的地方,或者说这个程序法地方看不到属实的依据,那么我们就不能认为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是错的。对于事实的认定,对于证据的采信,谁说的话是真的,谁说的话是假的,作为律师还是要谨慎的得出一个结论,我觉得尺度在这里,这是我的一个思考。

李飞律师

我觉得田莹对事情的叙述还是存在的问题,一些重要的事实看不明白。我觉得作为公诉人的田莹应当通过正常的渠道去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舆论形成压力,对正在审理的二审法院造成压力是不妥当的,咱们律师对该事件的评价也应当客观公正。

沈常勇律师

这个问题她所提供的信息对我们来说,无论是从实体上的证据采信、事实的认定,还是程序上的推敲,都是盲人摸象,我们没法去评价。

她提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然后说被告人是受到要挟,但这没有任何证据,因此没有多少法律上的价值。反观这个案子之所以吸引眼球,无外乎现在两个吸引媒体注意的东西,一个是检察官为她的老公来发声,第二个她曾经是检察官,她所办的钥匙扣案,她有承认存在瑕疵的地方。

现在反过来对她老公这个案子来讲,目前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有价值的能翻案的东西,现在能做到二审开庭,我们只能是说在法律程序上是相当公正的了。

这个案子三天的庭审,我看了一下微博,顾春义的辩护人也在发声,虽然本身他们没有说什么,无外乎是喊一些口号性的东西,说律师应该是超脱于当事人纠纷之外的,不应该轻易给归罪,这话是没错的,但是如果说一审法院的这个事实认定,你没有充分的证据去推翻,也就是说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没有策划参与这种虚假诉讼的行为,或者说目前证实你参与虚假诉讼的证据并不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那么你就有定罪的法律依据,我们作为旁观者,只能暂且观之。

李照君律师

讨论的目的并不是要评价他到底是构罪还是不构罪,是希望通过热点问题弄清楚我们律师在发言或者是在评价的时候,应当秉秉持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刚刚贾悦斌律师、李飞律师、沈常勇律师说的,我都非常赞同,实际上我们没有看案卷,没有接触这个证据材料,我们是无法得出一个准确的判断的,如果在这个前提不存在的情况下,说构罪或者不构罪肯定都是不负责任的,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判断。

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这是一个刑事判断问题。刑事判断是严肃、严谨、科学的,任何人在没有查阅案卷的前提下,对网络上的的事件做出肯定性的评价多少是有些不负责任的。因此,只能是在存在一些限定条件的情况,才能做出负责任的判断,这也是对网络事件进行评价的标准,尺度就是中立客观,依据就是公布的已知确定无疑的事实。

从这个案子来看,从田莹检察官发布的材料来看,我现在搞不清楚她老公在这个案件里面到底有哪些涉案行为,现在一审判决里面认定的和田莹检察官自己叙述的,她爱人到底是参与了哪些行为,这个还是不太清楚的。她爱人到底仅是提供诉讼材料、参与诉讼,还是整个事情都一起谋划,这个还是不清楚的。至少目前一审判决认定的和田检察官叙述的是不一致的,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还有一个最基础的事实也是不清楚的,就是是否存在虚增债权的问题,为什么从原来的债权扩大到了3500万元,中间的过程是不清楚的。

按照我们以往办案的经验来说,这类案件里面大概率的是存在着为了诉讼便利,将高息直接作为本金,重新打借条,并提起诉讼的情形。这里面重新打借条,把那些高息又算到了本金里面去,而在重新打借条的过程中,甚至还存在一些威胁、引诱甚至暴力等手段。如果是存在这种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虚假诉讼罪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上述一系列的过程,她爱人顾春义都知晓,或者这一系列都是由他策划的,定他罪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他并不清楚之前的过程,只是后续介入,然后拿这些证据材料到法院诉讼,那么认定其构成虚假诉讼罪是有待商榷的。所以说我们判断是要有一个前提,在这个前提的下面我们才可以做出相应的判断。

侯隆哲实习律师

如果说以这种虚假诉讼虚构诉讼的名义,然后把之前高利贷那些所谓见不得人的那些债权的关系把它给合理化、正当化,定罪是不冤枉的。

我们现在能获取的证据材料跟信息都都是不足的,这都是田莹一方的一面之词,信息比较有限。对于老百姓来说,她输出情绪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律师如果希望通过这种材料去提供一些严肃的判断,那是做不到的。

我觉得舆论其实对于每一个当事人来说,它都是一个工具,不管他是正当的目的,还是一些不好的目的去使用这个工具。既然有这个平台,然后也有这个权利去说这些话,田莹其实也是冒着自己职业生涯可能就此断送的风险去提供这些信息的,所以我觉得她是有权利发声的,至于大家怎么判断是大家的事。

申思实习律师

我们去评价的时候,都被自己常年以来这种工作习惯所束缚,因为我们看不到证据,不敢去做一个评价,但是他这个事情本身我觉得是可以评价,我们只是依据他所发出来的内容。如果这个情况如他所说是属实的,我们会得出一个什么样的结论,可能会走一个这样的方向。

韩哲律师

我们现在接触的材料有限,但是我认为田莹她把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梳理得比较清楚。田莹作为全国优秀公诉人,不管其公开喊冤是否可取,对于她的专业水平还是可以信赖的,尤其在梳理自己家案件的时候她会比办理他人案件时更为认真。如果确有证据能够证明或者能够证实她现在捋出来的这些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那么这个案件就不应该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的案子里面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2007年原某祥借给刘某成2000万元的事实是否存在?究竟是1000万,还是2000万,之后刘某成一直没还的事实是否存在?在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利息多少的前提下,最后他们约定了本金加利息共3500万,他们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暴力、协迫、威胁、要挟等情况,这一最基础的事实能否立得住?

第二,现有证据上看,胡永家代刘某成向房管局还款1500万元的基础事实是否存在?至于高息部分,双方只要当时认可,一方对另外一方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手段,也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

第三,胡永家替刘某成向原某祥还款的本金和利息共有1850万,还有奥迪车一辆,加上一些现金,2000万多一些,即使没有3500万元,也属于胡与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认定胡永家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从而认定顾春义构成共同犯罪,成立虚假诉讼罪。

如果田莹描述的案件事实是真实的,我认为这个案件就不应该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并且也不排除另外一种可能,司法机关先认定顾春义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本案与顾春义有一定关联性,从而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这个认定逻辑先认定涉黑组织的成员,接下来,在具体犯罪上认定你是共同犯罪,完全也存在这样的可能,因为我们在为涉黑涉恶案件辩护时出现过这种情况,因此我们要有这种高度的警惕性。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现在全国律协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案件,但是对当事人利用自媒体公开喊冤、报道案件,并没有规定。虽然田莹是检察官,身份比较特殊,可能与其职业违和,但她有权利在网上喊冤,任何人喊冤都是她的基本权利。这个喊冤如果能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这个案件能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那当然是好事,但也许更糟糕。至于这个案件的未来走向如何,还有待于继续观察。但是不管怎么说,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法官以及能够决定此案的各上级领导应该认真对待田莹检察官提出的实质性问题,认真对待辩护律师提出的观点及支撑证据,而不能因为田莹的公开喊冤而带有任何偏见。


贾悦斌 律师

二、本案发生在2015年11月之前,为何罪名是虚假诉讼罪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贾悦斌律师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田莹写的案件事实里头,她说是2015年7月执行完毕,至此涉案3500万债权债务彻底了结。刑法修正案九是2015年11月开始实施的,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确定的一个新罪名。按照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李照君律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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