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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刑事专业律师咨询热线(建湖县律师事务所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李先森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1 12:40:15

建湖县刑事专业律师咨询热线(建湖县律师事务所电话)

内蒙古

首例涉防疫物资诈骗案宣判

男子获刑一年零四个月

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出售防护口罩诈骗案一审宣判,对被告人王帅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这是内蒙古宣判的首例涉防疫物资诈骗案。

远程庭审

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为快审快判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同时减少人员聚集流动,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借用昆都仑区检察院询问室,依托远程视频端,采用视频开庭的模式,实现全程“无接触”的三方视频远程庭审。

稀土高新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疫情期间防护用品稀缺的机会,虚构有各类防护口罩的事实实施诈骗,数额较大,被骗群众遍及内蒙古包头、宁夏银川、广东汕头、陕西西安、四川广元等5省市,其行为既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也干扰了抗击疫情期间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部分第十条之规定,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并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定罪处罚,并处罚金5000至10000元。

远程庭审

法庭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该案适用简易程序,从法院受理至审结仅用时1个工作日。

江苏

疫情当前暴力伤医,快捕快诉!

2月10日,江苏省建湖县检察院依法派员提前介入一起暴力伤医案件,引导侦查,24小时内审查逮捕并提起公诉,及时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刑事谅解等工作,综合案情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2月18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唐某甲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2月6日,犯罪嫌疑人唐某甲(男,55岁)酒后至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卫生院探视住院的父亲。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戴口罩,并制止其在输氧病房内抽烟。唐某甲遂殴打周某某,医生王某某以及姚某某、唐某乙上前劝阻后,唐某甲又对该三人进行殴打,扰乱了正常诊疗秩序。经公安机关鉴定,周某某、王某某、姚某某3人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唐某乙因与被告人唐某甲是朋友放弃做伤情鉴定。归案后,被告人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谅解。

2月12日,建湖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唐某甲,建湖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并利用电话汇报、邮件报备等方式开展审查工作,在受理当日即依法作出批捕决定。次日,建湖县检察院通过值班律师视频见证的方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通过电话听取被害人意见,保障了唐某甲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同日,建湖县检察院对被告人唐某甲以寻衅滋事罪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月18日,法院依托视频系统实行“无接触”开庭审理本案,采纳建湖县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

湖南

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还咬人

依法从快批捕

2月14日,湖南省凤凰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提请审查逮捕案件,该院启动快速审查逮捕程序,三日内即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2月8日,凤凰县吉信镇政府对吉信镇菜市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求进入菜市场的人员须佩戴口罩。当日11时许,未按要求佩戴口罩的吴某某欲进入吉信菜市场,被执勤的工作人员劝阻,吴某某拒不配合,多次试图进入菜市场未果,后强行进入菜市场时被拦下。吴某某遂辱骂工作人员,且两次咬了工作人员右手手背,之后吴某某在带离过程中又再次咬伤工作人员手背。经鉴定,被伤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在疫情防控非常时期,该院坚持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服务好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启动快速审查批捕程序,三日内完成了核实案件证据、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审阅卷宗、制作法律文书等审查批捕工作。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广西

不戴口罩、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男子获刑十一个月

庭审现场

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妨害公务案,对被告人张某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隆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查明,2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驾驶摩托车送侄子回到隆安县城厢镇某小区时,由于二人未佩戴口罩欲直接进入小区,受到防疫检查点工作人员的劝阻。工作人员要求张某配合检查,但其拒绝,并辱骂、恐吓防疫工作人员,还辱骂、推打上前劝阻的值勤协警,又试图破坏防疫岗亭前的门禁杆,被当场制服。

2月13日,隆安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并于次日依法提起公诉。

隆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隆安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归案后有悔改之意,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隆安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检察日报战疫报道投稿中心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等 戚春艳 王玉 陈颖婕 刘思彤 曹向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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