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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的时效期(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期间算不算刑期)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抽了个寂寞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9 12:34:51

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的时效期(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期间算不算刑期)



文/陈威敬

母亲因不堪流言跳河自尽,兄弟姐妹不再往来。33年了,曾爱朋的头上一直戴着一顶“杀人犯”的帽子。


33年前,同村的一名9岁男孩失踪被害,曾爱朋与其母亲被认为涉嫌。但此后,俩人被取保候审,该案至今未破。


曾爱朋说,他心里一直有个疑惑:如果认定他是凶手,为什么拖了这么久还不对他进行处理?如果认定他是清白的,为什么至今都摘不掉“嫌疑人”的帽子?


2020年12月,曾爱朋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但被告知,根据相关规定,曾爱朋应在取保候审的两年内提出申请。


对此决定,曾爱朋表示难以接受。2021年9月7日,他的代理律师张银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们将于近期向江西省高院提起申诉。


失踪的9岁男孩


1988年10月19日下午,在江西赣州龙南市(原龙南县)汶龙乡上庄村,村民曾观慈之子,年仅9岁的曾来房突然失踪了。


一周后,他的遗体在该村一栋无人居住的老厅堂楼上被发现。


案发后,警方在村上进行调查,随后与曾观慈一家曾有过节的曾爱朋被认为有作案嫌疑。当年11月6日,曾爱朋与其母亲蔡春容被收容审查。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在1988年12月,赣州市公安局曾批准延长审查期限30天。


次年7月,蔡春荣因患病被取保候审。1991年8月,曾爱朋也因同样的原因获释。


曾爱朋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时自己因患某种高血压疾病,在被羁押期间多次晕倒。


获释后,曾爱朋在警方的安排下前往其大哥所在的煤矿厂。但在此后的时间里,关于案子的事情没了音讯。


曾爱朋称,获得“自由”后,他跑遍了江西省多个政府部门,给江西省检察院、公安厅等都递交了材料,但并未获明确答复。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收容审查制度已被取消。按当时的新规,当地公安应变更曾爱朋的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或逮捕。


尽管已经获释,但其“嫌疑人”的身份一直未脱去。


曾爱朋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在案发后的33年里,他的生活一直在案件的阴影下度过。


1996年,他的母亲蔡春荣因不堪流言跳河自尽。他的四个兄弟姐妹也不再与他往来。


事发时,曾爱朋已有四个孩子,最大的6岁,最小的1岁多。曾爱朋说,因为在学校里受到歧视,他的孩子失去了获得良好教育的机会,“成年后因此难以就业、结婚成家。”


“案子没破,仅仅因为我和对方有矛盾关系就认定是我,我想要一个明确的解释”,曾爱朋称,自取保候审后,当地警方并未就案件的事项与其沟通。


争议“时效”


在曾爱朋看来,自己系冤错案件的受害者,应有按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范辰介绍,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法律上没有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向当事人通知申请的义务。


范辰表示,像曾爱朋这样的案例颇为罕见。


2020年12月17日,曾爱朋向龙南市公安局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违法羁押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35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万元。


在申请书中,曾爱朋说道,自案发三十多年来,他一直被龙南县公安局列为犯罪嫌疑人,但因证据不足,至今仍未被移交审查起诉。此后自己和全家人受到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范辰介绍,因曾来房遇害一事已被警方立案,该案不受刑事追诉期限制,但这与曾爱朋申请国家赔偿并不冲突。


十余天后,龙南市公安局对曾爱朋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认为,已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


随后,他又向赣州市公安局提起复议,但未果。复议决定书中写道,《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而曾爱朋被收容审查发生在此之前。


今年3月,曾爱朋向赣州中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材料,请求责令龙南市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其在给中院的申请书中说到,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诉人涉嫌故意杀人的情况下,仍然将曾爱朋列为犯罪嫌疑人长达三十多年并拒不解除取保候审,终止侦查,严重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及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


曾爱朋认为,龙南市公安局自1988年10月案发时对其立案侦查,该侦查行为一直持续至今仍未终止。其中,名为收容审查、实为刑事拘留长达1018天的羁押系该侦查行为的组成部分。


上述申请书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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