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雁塔区刑事辩护律师费用标准(西安刑事辩护律师排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时候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8 19:23:55

雁塔区刑事辩护律师费用标准(西安刑事辩护律师排名)

日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成功办理了辖区首例司法机关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案件,纠正了公安机关不允许律师会见的违法行为。

今年3月23日,犯罪嫌疑人彭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彭某的家属委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为彭某的辩护律师。4月20日,张律师前往雁塔区看守所要求会见彭某,看守所以彭某没在此羁押为由不予安排会见。4月21日,张律师又前往西安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彭某,西安市看守所以同一理由予以拒绝安排会见。后张律师赶到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经侦大队了解彭某羁押情况,该局办案民警告知不清楚彭某羁押地点,并以西安市公安局有文件不准会见为由不予安排律师会见。

因自己的会见权受到阻碍,张律师当即来到雁塔区检察院提出控告。该院控申科受理后,立即派员前往雁塔区看守所和公安雁塔分局了解情况。经查,犯罪嫌疑人彭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属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其作案后潜逃国外,在公安部、陕西省公安厅的指挥协调下,该案专案组经连续奋战于今年3月23日将彭某和其妻从境外抓获归案。由于案件涉及被骗群众多,涉案资金特别巨大,且巨额资金去向不明。为尽快查清案情,防止涉案资金被隐匿转移,公安机关对彭某采取了指定场所关押措施,所以不便于安排律师会见。

雁塔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律师作为彭某的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会见当事人彭某,公安机关不安排律师会见尽管有案件本身的原因,但拒绝律师会见的理由不能成立,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公安雁塔分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通知书,并向西安市公安局法制处抄送备案。公安雁塔分局于近日安排律师会见了当事人彭某,一起律师无法会见当事人的控告案件圆满画上句号。

(作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陈庆文 )

来源:陕西检察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