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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隐事隐瞒犯罪所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南风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8 17:12:30

刑事案件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隐事隐瞒犯罪所得)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本案是金律师2020年处理的一起与诈骗犯罪相关联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河南省某市公安机关办理一起诈骗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侦查发现当事人李某某与本案中的涉案人员存在资金和“卡”往来,遂进行立案侦查,一并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拘留的涉案人员有八人。


接受委托

2020年元旦,家属找到金律师,因公安机关最先是通过电话告知家属当事人被拘留的情况,家属仅了解到本案和诈骗罪有关,家属通过询问,进一步了解当事人主要的涉案事实是“卡”。

第一次咨询过程中,由于家属对案情了解有限,我们从宏观上的三种可能性对案情进行了分析:

一是告知家属,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应当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是独立于另案中涉诈骗罪的相关涉案人员,仅仅是买卖或是提供储蓄卡等相关行为,此类案件司法实务中一般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定性。我们现阶段要做的,是要尽快会见、指导当事人如何应对,并且通过会见了解当事人涉案的情况(卡的数量、获利金额、将卡提供给了谁、如何提供、主观明知内容、是否有其他涉案事实等),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再确定最终的辩护思路,跟办案机关沟通,争取取保,并争取最终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理结果。

二是告知家属,如果当事人有其他的涉案事实,比如和涉诈骗罪案件的涉案人员有其他利益关联,不排除办案机关上升认定为诈骗罪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司法实务对信用卡的扩大解释,也不排除变更罪名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相关罪名。

在对多种可能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家属了解并认同我们的整体辩护思路,处理委托事宜。


第一次会见

元旦期间过去河南省会见,提前了解到看守所元旦可以会见,在内地省份的确不常见。同时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确认本案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和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时,让对方查询了登记在看守所的办案单位是刑事大案中队。

第一次见到当事人时,当事人第一句话是北方太冷了,让家属给存衣服。

会见沟通近三个小时,沟通分为三个模块:一是由当事人陈述其了解的涉案情况、基本案件事实;二是律师询问当事人,主要是了解办案机关讯问当事人的主要内容,办案机关有无实物证据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以此反推办案机关目前掌握的证据情况;三是在前述案情基础上,向当事人做全案的法律分析,让当事人了解目前罪名的基本规定,案件会经过哪些重要的时间节点(比如30天、37天),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会做哪些工作,需要当事人配合做哪些工作,依法告知当事人如何应对讯问,如何依法作出有利辩解等问题。


约见承办人

办案地点比较难找,并不在公安大楼。

见了承办民警,了解当事人涉案情况,见了大队长,了解案件取保空间。办案人员的核心回复是:当事人参与与“卡”相关的行为好几年了,如果说不清楚对方将这些卡用于犯罪活动,说不通。


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见了承办人后,在会见沟通以及与承办人沟通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撰写法律意见书,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论证:一是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提供的储蓄卡,被涉诈骗罪案件中的当事人使用,并用于实施诈骗犯罪;二是李某某将卡提供给中间人赚取一定费用,且部分卡已被其注销,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是参与共同犯罪的故意。

此外针对承办人提出的“不可能不知情”的质疑,在与当事人第二次会见过程中了解到,办案机关陈述的“参与相关行为好几年了”并无事实依据,部分侦查行为所指向的事实与本案并无关联性。

与当事人第二次会见沟通后,再次前往公安机关,向承办人提交了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第三次会见后的取保

办案机关并未三日内回复,期间多次和承办人电话沟通,了解案件进展。

1月中下旬二次出差,第三次会见,了解到公安机关仍在落实其他相关证据,约面谈未果后电话沟通,再次强调取保要求。

2020年1月22日,接到承办人电话,告知决定对当事人取保候审,要家属协助处理相关手续,当事人顺利回家过年。


取保后的案件跟进

同案当事人年中时被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被叫过去做了一次笔录,当事人电话过来询问是否会羁押,告知其配合即可。确认当事人没有被移送审查起诉,也就基本放心了。

近期了解,办案机关应是准备撤销取保候审了。当事人取保后的无罪,很多时候办案机关并没有严格按照期限要求,处理相关手续的衔接,但也不好催,尤其是模棱两可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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