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常州地区龙门县刑事辩护律师(常州市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嘿小二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8 06:51:55

常州地区龙门县刑事辩护律师(常州市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史某是一位拥有七年驾龄的职业驾驶员,2020年7月2日晚,史某约朋友小包、小美及小诚四人至KTV玩耍,期间四人都喝了啤酒。凌晨,四人出KTV恰逢大雨,史某便主动提出可以开车送大家回家。行驶途中突然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盘查酒驾,史某迅速停车并离开驾驶座位,交警即刻上前盘查,询问谁是驾驶员时,四人均默不作声。随后交警对四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均检出酒精成份。其中史某90mg/ml,四人都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去派出所的途中,史某悄悄地跟小包说,自己这份工作收入还是不错的,而小包暂时没有工作,所以史某恳请小包帮忙“顶包”,跟交警说车是小包开的。小包认为史某是自己的铁哥们,所谓“朋友有难自当两肋插刀”,于是非常仗义地答应了。

到派出所后,交警多次询问史某、小包谁开的车,史某和小包都坚持说是小包驾驶车辆的。交警便让史某先行离开,带小包至医院抽血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之后,小美与小诚跟交警坦白史某才是真正的驾驶员,因史某在场她们有顾虑不敢说。交警听后立即电话联系史某,但没联系上。第二天,交警查找到史某的居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并紧急带史某至医院抽血,但因距离喝酒时间较长,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经为0。史某与小包均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9月23日,徐汇法院发现史某没有自行聘请辩护律师,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法院依法通知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史某提供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承办此案。

郑律师在与史某的会见中发现,史某法治意识淡薄,又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史某表示,自己酒量很好,虽喝了点啤酒但是喝酒与开车之间间隔了好几个小时,开车时头脑清晰,完全能够驾驶车辆,也没发生交通事故,应该不足以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郑律师拿出了准备好的法条,逐字逐句地进行解读,帮助史某纠正错误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不管是喝了几斤白酒还是几口啤酒,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就是醉驾。饮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与个体的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能错误地认为酒量好,喝了酒不晕、不醉、不发生交通事故就不构成犯罪!

史某又问郑律师,自己的抽血化验结果酒精含量为0,为什么要认定醉驾,而不是酒驾呢?郑律师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80mg/100ml)的,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因此,虽然史某逃避了公安机关的依法检查,延误了抽血时间,致未能取得史某有效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论,但其呼气式酒精含量值是90mg/100ml,已经达到了醉酒标准,故可以认定其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史某又表示,听说他人酒驾被判了缓刑,他也想争取缓刑。郑律师告诉史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检察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