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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地区千山区刑事辩护律师(鞍山千山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特特熊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7 20:03:32

鞍山地区千山区刑事辩护律师(鞍山千山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最高法刑再6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马英杰,女,汉族,1958年5月8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住所地鞍山市×××。系原审被告人赵明利之妻。

诉讼代理人齐瑞铎,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周欣,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明利,男,汉族,1954年5月21日出生,山东省陵县人,系原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案发前住鞍山市×××。1999年6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5年7月21日因病死亡。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明利犯诈骗罪一案,于1998年12月24日作出(1998)千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明利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宣告赵明利无罪。宣判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日以(1999)鞍刑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1998)千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赵明利先后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2016年8月29日,申诉人马英杰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92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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