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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以律师收到为准(刑事案上诉律师费怎么收取)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逃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7 16:00:30

刑事案件上诉以律师收到为准(刑事案上诉律师费怎么收取)

北京刑事律师:见仁见智,判决书背后值得深思的问题

最近收到不少申诉案件的咨询,对于申诉案件我们向来十分慎重,因为申诉案件办理难度大,最主要的是申诉成功的难度太大,虽然有一些判决确实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对于这类值得商榷的判决我们应当严格区分并理性对待,第一类是确实存在完全错误或者部分完全错误的情形,包括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第二类就是某些事实存在认定不清的情形,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原审判决结果。所以,对于申诉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其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已经决定申诉的案件是否确实存在能够被推翻的情形,然后理性思考以决定是否申诉。

记得在2018年我们接受委托代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是在咨询了多家律所以及向法律援助中心多次咨询后联系到我们。如果没有记错的话,当时他的情绪是比较低落的,因为对方确实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但是能否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每一个人的认识不同,而且很多人的认识是不可能解除合同。此案中,当事人购买的房屋比较特殊,具体而言,A从开发商处购房,其在未收房时将房屋出售给B,B又将该房屋转售给我方当事人。在整个的交易过程中,开发商交付房屋肯定是向A交付,然后由A交付给B之后,B再交付给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在发现小区其他的业主都收房了,但是B却未向其交房。基于B不能交房的现实和最终钱房两空的担心,我方当事人多次要求B交房,但是B却将其拿到的房屋钥匙交给我们,并声称房屋已经交付完毕。在此种情形下,我方当事人不同意仅仅交付钥匙,还要求办理相应的物业变更手续,但是客观情况是物业公司根本不会办理为我方当事人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在这种情形下,双方一直在拉锯。

我们在第一次见面后就发现了隐藏在补充协议中的一个约定,即“交房时间以开发商通知为准”。合同同时约定,如果B逾期交房超过30日的,我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鉴于上述事实,我们初步判断B根本无法向我方当事人完成房屋交付,其交付给我方当事人的钥匙也是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包括让配钥匙的工匠配的钥匙,但绝非从开发商或者A处取得)。基于此种认识,我们又联系了开发商,通过开发商我们了解到了开发商通知A交房的时间(根据开发商通知A收房的时间计算,即使B将其自行配的钥匙交付给我方当事人,交房时间也逾期并超过30天了)。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进一步断定B将房屋出售给我方当事人以及交付钥匙的行为,A根本不知情,最终很有可能导致我方当事人在办理房本时也存在潜在的巨大风险。

基于此,我们以B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且已经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将A作为第三人,以便查明案件事实。但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未支持我方诉求,其理由是“交房时间以开发商通知为准”的理解应当是开发商通知B的时间起算,同时认为这种约定属于双方对交房时间约定不清。对于这种理解,我们认为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开发商根本不会通知B,原因很简单,因为B并非开发商销售时的买受人。同时,B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通过转售房屋这种方式赚取差价的事实确实存在(我方当事人这样陈述,虽无证据但是给我们判定案件走向提供了一些思考),其肯定明确知道房屋交付的规则和惯例,对于交付的时间也肯定十分了解(无论合同约定还是实际履行),根本不能理解为对交房时间约定不清。

鉴于此,我方当事人态度坚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即“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应为开发商通知A收房的日期。”二审判决最终支持了我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承担违约责任上诉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清楚一个事实,那就是案件结果如何,无论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还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者罪轻等情节被认定,每一位法律人(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人员)的认识都不同,甚至结果可能是完全相反的。这些不同认识有些是事实审查认识不同,有的是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不同。简述之,一个案件的结果如何并不是1 1=2这么简单的问题,因为每一个“1”都含有很多的因素,包括自首、立功、从犯以及数额或者罪名都是不同的,既然连每一个“1”都不确定,那么最终得出确定的“2”的结果肯定也是不可能的。

那么有些当事人会有疑问,既然结果不确定,为什么有些人会告诉我们案件的结果是什么什么样子的呢。这又是什么情况?首先,案件结果大概走向基本是确定的,除非案件特别或在进展过程中有特别情形出现。但即便如此,这种判断也只是一个概率事件,换言之初期判断的结果可能根本不会出现。第二,案件结果会随着案件的进展逐渐明朗和确定。如果知道这些,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有些案件申诉成功了,有一种可能就是法律人对于案件的认识和理解不同。还有就是,我们在咨询或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要轻信对案件结果的承诺或者保证。

判决书中可能存在值得商榷的事实或者法律适用,有的存在些微瑕疵,有的稀巴烂。每一个置身其中的人都要理性对待,无论是法律人还是当事人或其家属。而对待申诉案件更应当慎重对待,不能仅仅因为某些事实有瑕疵而执着一辈子,因为有些值得商榷的事情确实存在,但并不能改变现在已经生效判决结果,所以,我们应理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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