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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本地耐心的刑事案律师(茂名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山猫baby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5 15:44:34

茂名本地耐心的刑事案律师(茂名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

今天是清明假后第一天上班,国内疫情已经有所控制。鉴于国外疫情严峻,目前还不是彻底解除的时候,依旧要严加防范不能松懈。所以,大家切记还是要戴口罩、少去人员密集的地方。

这段时间,已有不少案件在法院等待开庭。因疫情期间,加上我大部分的案件都是刑事辩护的,案件复杂,涉及人员众多,导致安排开庭的时间还是待通知状态。尽管不开庭,但必要的准备工作还是不能马虎。

关于一个乡村医生涉嫌犯罪案的辩护法律意见书,今天我准备把定稿提交给办案单位,不过,还是要在办公室仔细修改一下。说起这个案件,我心里有点纠结的,按照事实和证据是可以争取无罪处理的。

但是上周会见当事人时,他说道,自己有病痛在看守所里面难受,希望能尽快出去。

据我们经验,无罪辩护的案件很大程度历经一次、二次补充侦查才能做出无罪决定,拖的时间比较漫长。后来,他表达的意愿是要不要认罪认罚,争取从轻量刑,服刑结束,这样能早日出去。其实,这一点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还是有不完善的地方。无罪为了能尽快出去,宁愿承认有罪,只为早日释放,而不想经历漫长的等待审判。毕竟,假如有冤屈的案件,看守所不是人人都可以承受这样的精神折磨。

文章《大邦丨程序即惩罚?——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地关押多久?》撰文作出说明:13年。实际上,由于13年1个月是只列了一次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况,这个关押的时间还可以更长,因为在没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多次重复计算。

取保候审的制度,何时才能有所修改,减少审理前的关押。

前段时间,我接到一个法律援助案,涉及伪造印章案。今天下午也要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接待当事人。

这个案件可谓经历时间长久,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再二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的刑期当事人也刑满释放,但案件尚未定案。在之前,我看了他给我关于重审的判决书。

后来,我问他判决书中一个关键的辩解是否有证人在场?可否出庭作证?他说有的,两三人都在现场,之前委托的律师没有跟他提起过这点,自己也没有想到这点。他自己回去联系证人出庭作证。

我再三叮嘱他,不能收买证人,必须要求证人实事求是地作证。

今天的会见,他说已经联系证人愿意出庭作证,找到了两个证人的信息。我着手帮他写一份关于通知证人出庭的申请书,叮嘱他马上签名尽快递交给二审法院。

这个案件,如果他的辩解属实,证人也愿意出庭作证,二审做无罪判决的希望还是很大的。

送走当事人后,我们律师所行政人员刘美眉回来了。她看见我,对我说道:“彭律师,这是刚从市法援处指派回来的一个新的二审法援案……。”

我回复她说好的,后面,继续修改定稿乡村医生的法律意见书,最终打印出来定稿,下班要交给行政人员刘美眉寄发了。


抽时间看了一下这个二审法援案,看这个案件当事人自己写上诉状和一审判决书。一审认定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决9年的有期徒刑。他自己承认自己有罪,只是对量刑偏重决定上诉。

如果没有很强的上诉和辩护理由,这类案件基本都是维持原判居多了。不过,那份不够一页纸上诉状中,他自己写的一句话吸引我注意,也许这个能令二审法院改判,让他减轻几年刑期都是有可能的。

“本人认罪态度好,配合办案单位诱捕了主犯李大海(化名)……。”

这个令我眼前一亮,这个不就是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立功。当然,他说的是否真实还需去看守所会见他和到法院核对相关的证据材料才能作出最终认定。

鉴于这一点,所以,我今天分享的主题内容——聊聊关于我办案期间涉及立功与自首的法律问题。

第一,首先说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该条规定,立功行为是法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立功情节相对于自首的是比较不明显。有时当事人知道自己有这个行为,但不知道这个可以减轻罪刑的情节,这时就需要我们刑事辩护从中发现和摆上法庭。

本人办案刑事案件过程,在首次当事人会见中,必不可少的问题是是否具有自首和立功的行为,并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从律师执业至今,较为常见的立功行为是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行为。分享三个典型的案件:

1、当事人范某一名退伍军人,交友不善涉嫌诈骗被捕,家属委托我们全程跟进这个案件辩护。会见时发现他具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应对其依法减轻罪行。

这个协助抓获同案犯的事实,第一次会见范某时,我问他到案经过时范某提及是他带办案民警去另一酒店现场抓获同案犯。这一重要信息,我认为这个行为应属刑法上的立功行为,应当对他从轻减轻处罚的。

后案件材料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们查阅案件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里并没认定立功,也没任何材料显示抓获同案犯的事实。

根据范某陈述的事实,我们向检察院提交《调取立功材料的申请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也再次去看守所跟范某嘱咐:等检察官提审时应强调协助抓捕同案犯的情节。

后来,检察院的起诉书客观认定立功的从轻情节。由于法院认定立功的情节,判决书时由起诉书排名第一变化至判得最轻的一个,排列至最后一个。法院下判决时,他还剩下不到一个月的刑期。

正是因为我能够挖掘出这一点关键信息,导致范某量刑一度减轻。还有一点印象深刻的是,当事人远在大西北的家属一直叫给我提供信息,邮寄锦旗。我直接跟他说,不用,这是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做的事,希望他以后出来能够回报社会。

2、这个案件是一个涉及故意伤害罪的案件,当事人叫张大强(化名)。案件已经移送至法院排期开庭,这起案件也是法院指定担任他的援助律师。

我接到材料后,去法院拍照打印他们相关供述材料。当时,看到同案犯马小熊的供述,里面一句话引起我的注意:“是你们公安通过张大强打电话给我,我才今天回来自首的……”。

突然想起,这不也是司法规定的协助抓捕同案犯中的以电话形式约同案至指定地点,符合应当认定为立功的规定。

我带着疑问,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张大强,他也印证这点,在此之前,他一直没有意识到这是立功行为。

会见已是开庭前一天,想提前和法官沟通已来不及。唯有在庭上发表辩护意见和申请取证。

记得那天开庭,我提出关于立功和自首的减轻情节,他有立功情节。庭上通过我的发问同案犯马小熊,他的回答已经印证我的辩护意见。

庭审结束时,法官跟我说:“彭律师,你办案认真我点赞你,看来这个案件还要补充材料才能判决了……”。

二天后,有一通电话打过来说:“彭律师,这里是XX区法院刑庭的,你辩护张大强故意伤害罪,那个案公安出具新材料,你安排时间过来阅卷吧!”

在刑庭办公室,我看到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充分证实了张大强的立功情节。

我问:“法官,这个案件可以认定为立功情节了吧?”

法官回答说:“彭律师,值得考虑,给你说对了。”

第二天,正式宣判认定立功的情节,张大强的刑期已由起诉书排名第一变化至最后一个。拿到判决书,之前未曾谋面的家属站在路边等着对我说:“谢谢你了……”

3、第三个案件是,也是伤害罪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叫吴坚,该案暂没判决办结,因为疫情期间在法院等待开庭了。起诉阶段,我们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成功调查取证后,我们给检察院提关于从犯、立功两个关键的辩护意见。

某天,一个电话响起,是办案检察官。

“彭律师,你的法律意见书我已收到,我已认定从犯的辩护情节,但是由于梁坚没有作为犯罪处理,吴坚是否立功情节目前还无法认定……”

我回复道:“好的,感谢检察官,但我还是坚持认为吴坚他构成立功,法庭上我应该还会继续提出这个观点……”

吴坚,归案当天,在办案单位协助刑警某中队长抓获其他嫌疑人梁坚。当时是吴坚用梁坚父亲的手机拨打电话给梁坚,通话中劝他回来自首,当天下午梁坚就回来自首。

可见,其行为是构成立功的,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至于梁坚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其构成立功的认定。我们认为其积极性应当得到鼓励,也符合最高院相关指导性案例的精神。以上事实,亦在补充侦查卷材料中中《关于犯罪嫌疑人梁坚到案情况说明》予以充分的证实。

这个案件需要暂还没有定案,因为劝导回来的人员没有作为犯罪处理,是否认定立功亦有一定的争议性,但本人认为至于梁坚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其构成立功的认定。我们认为其积极性应当得到鼓励,也符合最高院相关指导性案例的精神。

以上三个案例,认定是立功的情节。还有,另外一个自首的情节的,这个是刑事辩护罪轻求情式辩护中最为常见的一个辩护情节。

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般案件中,如果不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一般会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本人办理案件中,也常遇到自首情节。

1、这个案件是涉嫌一起强奸案件,由于是团伙作案,具有轮奸情节,其他同案人已判决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当事人叫啊海,他在这案件中是一帮凶,经家属的思想工作后回来自首。本来,我认为这个案件没有什么辩护空间。

家属认为由于强奸案件涉及隐私,家属不能旁听案件,需要一个律师出庭帮他辩护一下,想知道下案情进展。

我们接受委托后,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看到检察院的量刑意见书“建议判决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当时我有点疑惑,家属不是说有陪同去自首吗?我们再次跟家属核实得到肯定后,又去看守所跟当事人啊海核实,的确是家属陪同下的投案自首。

但为什么材料中没有任何的显示呢?究竟哪一环节出现遗漏。后来,随后的办案中,我们遇到相关的情节,交代看守里的当事人和办案单位强调自首的事实。如果家属在公安阶段就委托律师跟进,我们都是及时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办案单位辩护意见。

啊海这个案件,经过开庭辩护和发问,庭后继续补充材料,最终认定自首,结合取得当事人的谅解,最终判决了五年的有期徒刑。相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五年和之前建议十二年的刑期对比,这样的刑罚就可以看出辩护的重要性。

2、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叫萧城(化名),这个案件虽然一审没有认定为自首,但是已在刑期作出较大的减轻处理。家属认为辩护效果已经达到,不必上诉。

萧城因为在某歌舞厅唱歌,由于同伴酒后闹事,自己在现场难以独善其身。由于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网上追逃,后在镇上归案。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委托我们辩护跟进全案,不要求无罪辩护,只要求最大限度的减轻或从轻处理。

我看到,该案卷宗材料中《到案经过》证实,办案人员是在XX圩街巡逻时发现一名形迹可疑人,于是对其进行盘查,经查确定为在逃人员萧城……后书面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讯问,萧城如实供述所有的犯罪事实。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第二项: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该案,萧城在警方尚未掌握其身份及罪行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盘问时,其即主动交代其身份及犯罪事实,可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根据以上案件事实及相关规定,客观上该派出所民警并不掌握其确切身份及罪行,萧城主动供述身份及罪行。

自首的认定并不以司法机关是否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为要件。对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萧城,即便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其罪行,该嫌疑人主动并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仍然成立自首。

我们在庭审提出该辩护意见,法官也感觉有一定争议,引导我们控辩双方对此问题,各自发表多轮辩护意见。

庭后,检察官开玩笑说:“律师,你法律知识在哪里读的?那么精通的!”

我没有回答他,只是笑了笑。

或许,以下这名律师的话语,也说出我的心声。

[美]著名律师德肖维茨: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全力以赴代表当事人的观点,这正是辩护人职责之所在。积极辩护不是为了使你自我感受良好或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感,而是为了帮助当事人以一切合乎道德和法律的手段胜诉。

写到这里,我一看手表,不知不觉又到凌晨12点30分!以上就是关于我在刑事辩护,涉及关于立功与自首的细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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