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通化地区东昌重大刑事律师(法律援助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西西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4 13:26:50

通化地区东昌重大刑事律师(法律援助案例)

讲述人:那伟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前不久,听说魏某孩子的病情有了一些好转,这让我感到格外欣慰,这件事还得从一起法律援助案件说起。那是2018年6月,我受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了一起医疗事故致新生儿脑瘫的法律援助案件,患儿的母亲正是魏某。

2016年11月7日1时,魏某到当地一家医院生产,医生在产前检查时发现其胎位不正,但表示可以顺产。凌晨4时左右,魏某被推进产房。9时,医生称孩子胎心不稳,后经助产,直到10时45分孩子才出生。孩子出生后重度窒息10分钟,直接住进了重症监护室。出院时,孩子表现为反应迟钝、四肢肌张力高、进食差、嗜睡,出院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脑病、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头颅血肿……

2018年6月,孩子已满18个月,但仍然坐不直,不会爬、站立和说话,发育明显迟于同龄孩子。魏某多次要求医院赔偿,后经通化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院支付魏某52392.88元,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不久后,魏某带患儿到北京治疗,患儿被诊断为脑瘫,先期康复训练花费巨大,后期治疗费用可怎么办?无奈之下,魏某先是在北京上访求助,后又找到东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魏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故指派我承办此案。

详细了解案情后,我为魏某提出两条法律建议:一是魏某与医院签订调解协议时,并不知道孩子是脑瘫,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协议本身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二是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孩子损害的发生与医院诊疗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魏某对此颇为认同。

2018年6月8日,魏某起诉涉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通化市东昌区法院立案。该案在诉讼中申请了司法鉴定。我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医疗费、康复费、交通费、魏某误工费等各项费用总计52万余元,按50%主张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6万余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36万余元。

开庭审理时,我列举出各种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并结合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予以详细阐述,为后来的调解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尽快拿到赔偿款,专心救治孩子,避免诉累,减轻魏某家庭负担,我建议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我们的努力没有白费。后双方调解达成协议,解除了此前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涉事医院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康复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并约定在孩子6岁前,每年再给5万元用于康复治疗,等孩子6岁时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最后再决定如何进行赔偿。

如今孩子已经三岁半了,虽然走路还有些不稳,但已经学会说话,身体在逐步恢复健康中。法律援助工作帮助这个家庭走出了困境,让当事人倍感温暖。

记者点评

该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也是一起信访案件。原告在北京为孩子治疗期间上访求助,后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帮助下,一家人得到了合理赔偿。在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解决了一起涉法涉诉案件,助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文章来源丨法治日报

记者 | 刘中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