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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本地刑事二审律师电话(洛阳市刑事案件知名金牌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邱小皮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4 11:03:49

洛阳本地刑事二审律师电话(洛阳市刑事案件知名金牌律师)

河南洛阳栾川“20年后打老师案”又有最新进展,8月19日上午,洛阳市中院对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获悉,8月20日上午,代理律师周兆成第一时间在看守所会见了常仁尧。常仁尧的家人表示将继续申诉。

常仁尧出庭受审,承认打老师不对,并当庭道歉

律师称洛阳中院“搞突然袭击”

7月10日,栾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常仁尧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判后,常仁尧提出上诉,洛阳市中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审查了常仁尧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了常仁尧并听取了其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经合议庭评议,洛阳市中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洛阳市中院搞了突然袭击,我对此深表遗憾……”常仁尧的辩护律师周兆成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当天洛阳市中院采取书面不开庭审理,并没有开庭,只是向常仁尧宣读裁定书,电话通知他而已,“我接到电话通知时正在厦门参加一个案子的庭审,所以就急忙改签机票飞到郑州,再转高铁赶到洛阳,再走高速,20日凌晨才到达栾川。”

周兆成表示,常仁尧和家人得知二审裁定结果感觉很意外,常仁尧非常郁闷,当即提出特别想见代理律师,所以他才临时决定赶到栾川。

周兆成指出,“二审维持原判引用法律条文、适用法律和常仁尧罪名成立之间的关联性并不明确,而且裁定常仁尧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拦截、辱骂、殴打被害人张老师,对其造成严重影响,但自始至终并没有客观证据支撑。这样就作出二审裁定,我也深感意外,深表遗憾!”周兆成透露,洛阳市中院的审理法官在会面中也曾表示,常仁尧和张老师之间应该相互谅解,化解师生恩怨。

周兆成表示:“我希望在8月20日上午能够第一时间会见到常仁尧。我想告诉他‘你已经认识到错误,也向老师和母校道歉和忏悔,至于是否获得谅解以及二审结果都不重要’,一纸文凭不见得就可以造就一个人,正如同牢狱生涯也不见得会打垮一个人,所以你一定要坚强!”

没能化解20年师生恩怨深表遗憾

周兆成认为,从一审判决到二审裁定,常仁尧悔罪道歉,但法律并没有给他一个悔过的机会。“作为常仁尧二审辩护律师,没有帮到常仁尧,对此我非常遗憾。对于常仁尧家人准备继续申诉,我想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二审辩护律师周兆成和常仁尧的家人曾向洛阳市中院了解案情

周兆成告诉华商报记者,“对二审这个结果,作为二审辩护律师,我很早就有心理准备。”

“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暴露的是“20年的师生恩怨”,折射出的却是师道尊严,一方面要捍卫几千年的尊师重道传统绝不动摇;另一方面,又要感受到“师者仁心,仁者爱人”,感受到“为人师者应学会宽容”的道德力量!“所以,我希望靠自己的努力能够积极化解这段‘20年的师生恩怨’,竭力消除‘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引起的教师群体与学生群体的裂痕。”

周兆成表示,“20年后拦路打老师的悲剧”,矛盾起源在于20年前没有“教师教育惩戒权以及操作细则”,从而导致张老师在管教学生的过程中存在“教育不当问题”。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常仁尧以及张老师都是受害者。而对于栾川实验中学,一方面作为张老师的所在单位,当自己的老师受到了伤害,理应保护老师,为老师打气撑腰无可厚非。另一方面,常仁尧作为实验中学的学生,虽然犯了错,但毕竟是实验中学走出来的学生,作为母校也不应该一棒子打死。“所以自始至终,作为常仁尧二审辩护律师,我的良心、责任以及法治信仰,不允许我放弃常仁尧,更不可能看着一个家庭走向崩溃绝望的边缘!而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对于常仁尧来说,就是要帮他化解与张老师纠缠‘20年的师生恩怨’。但是,很遗憾,我没有做到!”

打师者为何非要老师和母校谅解

“作为常仁尧二审辩护律师,我在第一次会见中,就已经告诉常仁尧二审有可能会出现‘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最坏结果。”

周兆成表示,他同时也告诉常仁尧:“坚强的人只能救赎自己,伟大的人才能拯救他人。我们现在就是要做坚强的人,学会救赎自己,让自己真正地学会忏悔,认识错误!无论未来二审最终结果如何,让自己学会放下‘20年的师生恩怨’,从而彻底让自己的灵魂走向解脱!”

正因为如此,才促使常仁尧在二审时的态度发生了惊人的变化。在8月6日会见中,他写了一封《忏悔信》。常仁尧之所以一直希望能够获得张老师和母校谅解,在于他的良心发现,常仁尧“20年前,幼小的心灵遭到老师严重的摧残与创伤”,这种巨大的创伤对被告人造成了强大的心理冲击,一直延续到了今天,耿耿于怀,无法放下,他希望通过“老师和母校的谅解”,能够获得真正的解脱与灵魂救赎。所以他一直希望张老师、母校栾川县实验中学以及二审法院,能够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常仁尧在看守所里写的《忏悔信》

常仁尧的《忏悔信》

二审辩护律师谈打师案的争议性

周兆成也向华商报记者谈了他的二审辩护思路,他指出,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的法律依据是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和第三条第五项,辩护人认为明显不当,很遗憾一审判决未对此进行比较性说明,证明本案符合第七项的情形是如何与前述六项内容在情节恶劣上是相当的,判决的明确性不够,并且本案是否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是否有意殴打特定人也存有较大争议。

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在刑法理论上这属于公法益,具有较大抽象性,为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避免定罪的随意性,基于现代刑法司法理念,任何一个保护公法益的罪名在法益保护的内容上必须能够还原为一个个具体私法益的集合。

本案的涉案行为并非指向教师公共群体,而是一对一的私人间的恩怨矛盾,传播视频的内容也没用文字在视频中表明殴打的就是老师,之所以引起关注是介入了其他因素比如被告人常仁尧母校的《控告信》等最后导致不可控的局面,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界定是否也存有障碍。本案造成的法益侵害能否上升到侵害了尊师重教的程度,是舆情扩张的结果还是人为情绪化的结局,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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